□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朱程飞
从老东家离职自立门户后,为抢占市场,竟密集发布“双向篡改”的产品比较广告,一边恶意拉踩、贬损老东家、一边虚假抬高自家产品技术。这样的“拉踩”竞争合法吗?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比较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离职后自立门户 发布虚假广告“拉高踩低”
晴空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业级打印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半导体、电子制造等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2019年,担任晴空公司销售工程师的孙先生提出离职,不久后自立门户成立春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经营范围与晴空公司高度重合,双方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2023年起,春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多场国际国内行业展会上,密集发布与晴空公司产品的比较广告,并在广告上进行“双向篡改”:一方面故意贬损晴空公司产品。另一方面,虚假抬高春田公司产品,宣称掌握“业内唯一可实现百纳米级别精度的打印技术”“全世界精度最高的直写打印技术”。
为此,晴空公司向春田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春田公司置若罔闻。晴空公司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晴空公司控诉,春田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春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公司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春田公司辩称,自己只是正常引用产品对比信息,晴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比较广告存在不正当竞争,且侵害了晴空公司的经营利益,因此不同意晴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触犯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双重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比较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营销手段,其存在与发展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对比的内容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作片面的或引人误解的对比、不得让消费者产生歧义、不得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等。因此,春田公司作为与晴空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其发布的比较广告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在对比依据上,春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职于晴空公司,深度参与涉案产品相关工作,对相关产品的真实技术参数具有清晰认知,却刻意贬低分辨率精度、打印材料粘度范围等核心参数,同时将自身产品优势虚假抬高,对比内容缺乏客观事实支撑。
此外,在竞争意图上,春田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比对方式,实质是为了贬低晴空公司产品的商品声誉、抢夺市场交易机会,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故意,故春田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法院还强调,本案中通过“拉高踩低”实施的虚假比对行为,并非单一的违法类型,而是同时触犯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双重违法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春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0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对晴空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晴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万元。
判决作出后,春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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