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预付式游泳健身消费便捷又实惠,却常因商家违约、退款扯皮让消费者闹心。市民万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她在家附近的一家会所办卡游泳后反复过敏,怀疑泳池水质不达标,协商退卡后,商家却一拖再拖,说好的退款迟迟不到账。无奈之下,万女士将涉事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协商退卡,商家拖延
2025年3月2日,家住长宁区的万女士在家附近的健身会所花费2688元办理了一张一年期的游泳卡,商家还额外赠送两个月会籍,服务期限自2025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商家当日为万女士开具了收款收据,明确标注了年卡金额及赠送会籍事宜。
本想就近享受游泳健身服务,但万女士在游泳后一个月内便频繁出现严重过敏症状。“打喷嚏、流鼻涕不算,脸上、身上还起疹子,痒得受不了,晚上都没法睡觉。”万女士回忆,她有多年游泳经历,从未出现过此类情况,为了验证问题,她还去了另外两家健身会所游泳,均未发生过敏,因此她怀疑该健身会所的泳池水质存在问题。
2025年4月,万女士添加了该健身会所杨店长的微信,反映过敏情况并质疑水质消毒是否超标,店长回应称水质有计量标准、每日三测,却未给出实质性解决方案。“我已经尝试了自己克服,但脸上、身上起疹子,痒到不行,我只能涂满凡士林,实在是没办法了。”同年5月26日,万女士提出退卡,但店长以正在休年假为由,一直拖延退卡事宜。
2025年6月13日,万女士前往门店办理退卡手续,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退款。可直到一个月之后,万女士多次催讨,仍未收到任何退款,商家也始终未给出明确答复。更让万女士不满的是,她在卫生监督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发现,该健身公司的卫生管理未评级。“我本来只是怀疑泳池水质有问题,查了才知道他们连卫生评级都没有,这让我更担心水质有问题。”
商家要求扣除30%手续费
多次沟通无果后,万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该健身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万女士表示,考虑到自己已使用两个月服务,自愿扣除448元费用,要求商家退还剩余费用2240元。
她表示,2025年6月13日,健身公司为她办理了退卡手续。“但当时签订的退款协议没有给我,只有一份,协议约定退还1800元,因为他们未能按照该协议履行,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
另外,万女士表示,健身公司在协商退卡时,曾提出要扣除30%的高额手续费,该条款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且自己退卡并非个人原因,而是因场馆水质存疑导致过敏,无法继续享受服务。“该条款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属无效。”
庭审期间,法院依法向该健身公司送达传票,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任何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类似万女士这样因健身场馆水质问题导致过敏、退卡遇阻的情况并不少见,部分商家利用格式条款设置退费门槛,拖延、拒绝退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院:商家违约担责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双方之间建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根据万女士提供的《平衡健身收款收据》可以证明万女士向健身公司支付了会员费2688元。对于解除合同,虽然没有相应的协议直接证明,但根据万女士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的事实。
就《会员协议》解除后果的处理,即退还万女士剩余会员费问题,万女士陈述当时约定退还1800元,主张扣除实际使用时间后退还剩余费用,法院对此认为应按照实际费用予以退还,理由为:一方面,健身公司并未按照约定退还万女士,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另一方面,法律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法院注意到万女士微信中显示于2025年5月26日退卡,健身会所的工作人员承诺上班后帮万女士办理,所以法院综合万女士交付年卡费用2688元、万女士已经使用会员服务时间等事实,酌定健身公司退还万女士剩余预付款本金2000元。健身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健身公司退还万女士剩余预付款本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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