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胡佳瑶
“日结300元,玩玩手机就能赚钱”——父子二人以公司招募兼职为名,诱导求职者提供个人信息,借机批量注册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实名账户出售牟利。近日,经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董某甲、董某乙父子有期徒刑各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4年起,董某甲先后注册两家公司,专门从事“App充场”业务,招募兼职人员下载注册App,制造虚假活跃用户数据。他通过劳务中介在兼职群中发布“日结300元,玩玩手机就能赚钱”的广告,吸引求职者上门面试,并诱导求职者将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发送至指定微信群,随后董某甲团伙利用这些信息批量注册并实名认证抖音、微信等社交账号及数字人民币钱包,再将每个账户以几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家”牟利。
父子二人分工明确:董某甲负责联系中介、管理资金;董某乙负责对接上家具体操作。2025年2月到5月,董某乙在父亲知情同意下,专门承接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他明知“这就是替违法犯罪活动将资金洗白的”,仍知法犯法从事相关活动。
2025年5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通过资金流向追踪,发现涉诈资金流入了父子俩出售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中,本案由此案发。
今年1月30日,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全案证据,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员工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准确认定了二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作用。经查,父子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对接“上家”接单出售数字人民币钱包为犯罪提供帮助,其中有20余个被诈骗团伙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0余起,转入涉诈资金42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董某甲、董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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