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观点:对于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一些法律限制,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则。
这些规则对行政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采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行政机构所出具的专业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效力作出了重新规范,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案件事实的认定确立了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
但是,由于部分规则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国家专门机关应吸收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些规则进行善意的解释和符合法治精神的执行。同时,由于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本身属于一项司法体制改革课题,国家改革决策机构应顺应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规律,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开展制度探索,并将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纳入国家法律之中。(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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