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领养代替购买”已成为流行于爱宠群体中的温暖口号,可当口头的承诺败给现实的变故,一场围绕流浪猫领养引发的纠纷,最终走向了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宠物领养合同纠纷案。法院的判决为所有养宠人与救助人敲响警钟:免费领养从来不等同于免费免责。
八载救助路 一纸协议护余生
今年4月30日晚上,宠物救助人王女士小心翼翼地将装有流浪猫“小奶牛”的航空箱放进车内,准备前往一对年轻情侣的家中,完成又一次流浪猫的送养交接。这已经是她坚守流浪动物救助事业的第八个年头。
“我们做这些救助工作,从来不是为了任何回报,只是希望这些曾经被抛弃、被伤害的‘毛孩子’,能真正拥有一个安稳且疼爱它们的永久家园。”王女士用坚定的语气说道,“所以我们坚持让每一位领养人签署领养协议,这不是不信任,而是给这些不会说话的小生命,留下最后一道坚实的保障。”
当天的送养过程十分顺利,新主人张小姐仔细阅读完领养协议的每一项条款,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张小姐表示,会对这只新来的小猫不离不弃,也十分认同签署协议的意义。
可并非每一段领养故事都能如此圆满,王女士始终无法忘记,曾经被领养的两只小猫“亦菲”和“呼噜”,让她第一次拿起法律武器,为无辜的小生命讨要公道。
暖心变揪心 两只小猫走失两个月
2024年10月,王女士在专业救助平台上发布了小猫领养信息,两只经过全面救治、驱虫与疫苗接种的流浪猫,正等待着一个温暖稳定的家。年轻小伙小杨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表达了强烈的领养意愿,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很快正式签订了《伴侣动物领养协议》。
协议条款清晰明确,两只小猫为无偿领养,领养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必须履行严格的饲养义务,尤其不能随意抛弃宠物,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饲养,必须将小猫送还给送养人。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宠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宠物遗失需支付3000元,若存在随意抛弃、虐待、虐杀宠物的行为,则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
领养初期的几个月里,一切都按照正常的轨迹推进,王女士时常通过微信询问小猫的生活状态,小杨也会定期发送照片和视频,声称小猫一直养在室内,生活状态一切良好。
2025年4月,小杨突然告知王女士,自己因工作变动需要与同事合住,同事对猫毛严重过敏,已经无法继续饲养小猫,询问是否可以自行为小猫寻找新的领养人。王女士明确回复,无法饲养可以将小猫退回,但按照协议约定,退养需要支付相应违约金。小杨当时表示,会再坚持两个月,同时继续为小猫寻找合适的领养人。
同年7月,王女士在线上回访时,小杨依旧发来视频,称小猫正常在房间内生活。8月28日,王女士再次询问小猫近况,这次她要求对方提供小猫的实时视频,可小杨发来的,却是一个月之前的旧视频。
王女士心中的不安瞬间放大,她坚持要求通过视频通话查看小猫现状,在反复追问之下,小杨终于道出了实情。
原来,从6月开始,小杨便搬回父母家中居住,家人坚决反对饲养宠物,他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小猫送还王女士,而是私自购买了大型猫笼,将两只小猫安置在小区花园内饲养。7月1日,猫笼被人打开,两只小猫全部走失,而这件事,他整整隐瞒了近两个月。
得知真相的王女士立刻和另一位救助人林小姐赶到涉事小区,花费1000元聘请专业找猫人搜寻,连续四个夜晚亲自蹲守,最终只找回了小猫“亦菲”,而另一只小猫“呼噜”从此杳无音信。为了给“亦菲”做全面体检、治疗相关病症,她们额外支出了1608.6元。
3000元违约金 守住生命与契约底线
王女士认为,小杨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性弃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2万元违约金。小杨却觉得自己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抛弃小猫,只是饲养条件发生变故,小猫是被他人放走而非自己丢弃,同时提出一只中华田园猫的救助成本仅有几百元,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双方最终只能对簿公堂。浦东新区法院正式立案审理这起宠物领养合同纠纷,法庭之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提交了领养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找猫费用与医疗费用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小杨则辩称自己早已提前告知饲养困难,送养人未提供有效帮助,且自己主观上没有抛弃小猫的意图。
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领养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性质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小猫虽为无偿赠与,但领养人必须履行妥善照顾、不遗弃、及时告知等约定义务。
法院指出,小杨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室内饲养小猫,擅自将小猫安置在小区花园,也未采取充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小猫走失,已经违反了妥善照顾宠物的核心义务。小猫走失后,他隐瞒实情长达近两个月,错失了寻找小猫的最佳时机,同样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告知义务,上述行为已经明确构成违约。
针对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小杨主观上仍有饲养小猫的意愿,并非恶意抛弃宠物,因此不适用单只1万元的违约条款,但其行为直接造成宠物遗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法院同时强调,宠物是有生命的特殊个体,并非普通物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仅具有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带有惩罚失信行为、守护生命尊严的意义,3000元的数额与救助方付出的时间、精力与实际费用相比,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杨支付王女士违约金3000元。
“为了找回小猫,我们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时间与精力,可‘呼噜’至今下落不明。我只想通过这个案子告诉所有人,领养不能凭一时兴起,一旦选择,就要对它的一生负责到底。”王女士表示。如今,她的领养协议中新增了条款,因遗弃动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的领养人承担。
流浪动物领养 正在走进法治时代
浦东法院的这起案例并非个例,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反虐待动物法》,《刑法》中的遗弃罪仅适用于人类,不适用于动物,因此弃养宠物目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并不代表弃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近年来,全国各地与宠物领养相关的法律纠纷持续增多,北京、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过类似判决。司法实践已经将公益领养协议界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赋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只要领养人签署协议,就必须履行约定的照顾义务,不得随意遗弃宠物,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据悉,全国流浪动物数量已经突破1.3亿只,弃养是流浪动物产生的最主要源头。依据《民法典》规定,领养人不履行照顾义务、遗弃宠物,即构成违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动物防疫法》及多地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饲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违者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建议中,遗弃已经被明确列为虐待行为。
2025年11月,司法部征集年度立法项目建议,超过410万网民支持将《反虐待动物法》纳入立法计划,支持率高达96.45%,超400万人呼吁将弃养纳入法律红线。
法官释法 免费不是免责,爱心更要守法
本案审判长、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庭长韩伶表示,领养宠物是传递爱心的善举,但更是受到法律约束的长期责任,绝对不能因为是免费领养,就忽视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韩伶强调,签订领养协议时,领养人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要关注宠物走失、受伤、死亡后的通知义务与责任承担等关键内容,切勿盲目签字。同时要妥善保管协议原件与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维权时缺乏有效依据。
领养人应当切实履行照顾义务,若宠物发生走失、受伤等情况,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第一时间通知送养人,主动配合开展寻回、救治等工作,避免因拖延告知扩大损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送养人在宠物走失后,应当理性维权,主张的损失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确保费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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