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城事

上海两部门印发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自8月1日起实施

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主体将获多项激励

王葳然

本文字数:849

  □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记者了解到,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将依法采取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等激励措施。《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同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据悉,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办法》指出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包括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

  此外,《办法》还提出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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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城事 A04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主体将获多项激励 王葳然2026-07-08 2 2026年07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