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延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6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相关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重刑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人数的比例)高于刑事案件总体重刑率34.55个百分点。有人因此产生疑问,为何相关案件重刑率会明显高于刑事案件总体重刑率?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透彻理解我国的犯罪治理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就是要秉持系统思维,一方面将该政策置于党有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整个体系中理解和贯彻,并根据党的各项具体政策丰富、发展其内涵;另一方面要将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有机统一,将前者作为后者制定的基本根据和指引。“准确”,则应当以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作为标尺,在维护安全与保障人权、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之间实现均衡,在经济发展与犯罪控制之间达成平衡。全面准确贯彻这一政策,既要反对“重刑主义”,不区分犯罪类型及犯罪人实际情况,片面推动犯罪化和重刑化,也要反对盲目乐观情绪,忽视影响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各种不利因素。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犯罪治理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治理模式。目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逐年下降,“街头犯罪”的案发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轻微刑事案件占比已经超过87%;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这些变化都展现了我国犯罪治理的成效。需要说明的是,有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带有“重刑化”特征,这种看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实际上,我国法治将大量轻微治安不法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制范畴,通过更积极、符合再社会化理念的方式来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可以说,恰恰是这种“二元制裁模式”规避了大规模犯罪化乃至监禁化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严”与“宽”的适用对象及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例如,对严重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就应当适用“严”的政策导向,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于涉及民间纠纷,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则采取“宽”的政策导向,在刑罚适用、执行等方面采取相对宽缓的处置方式。不同政策导向的适用,会在量刑上呈现一定的差异,详言之,在法定刑大体相当的情况下,相较于从“宽”的犯罪人,针对从“严”的犯罪人量刑时,司法机关会倾向于选择较重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而宣告刑自然显得更重。再如,同样是性犯罪案件,针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人量刑更重,也体现了“严”的政策导向;而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量刑会较轻,则体现了“宽”的政策导向。
此外,还需要依托实证研究精准研判各类犯罪的发展态势,适时妥当地调整“严”和“宽”的政策导向。当下,网络信息技术为预测犯罪发展态势提供了技术支撑,让前瞻性、主动性地制定相应策略,推出新的犯罪治理工具成为可能。一些计量犯罪学的理论也可以为新型技术的运用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例如,针对网络暴力问题,完全可以利用网络技术优势追溯违法犯罪信息源头,及时采取有效的阻遏手段。
推动犯罪治理制度和机制的不断完善,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应当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形成具体的问题意识,全面而及时地了解公众对犯罪治理的主流诉求,客观准确地判断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构建相应制度和机制中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重点修复和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不可否认,在“自媒体时代”,对同一犯罪或者犯罪治理议题,常常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时也会影响到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对此,要坚持客观、公允、理性地看待各类舆论,“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进而在具体机制建设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我国已经处于前所未有的“治世”,依靠“用重典”的思路推进犯罪治理,既缺乏实践基础,也不利于犯罪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刑事案件数量已经处于历史低位的情况下,犯罪治理的重心应更多转向犯罪预防尤其是重新犯罪预防方面,并且着重加强网络及人工智能犯罪的预防制度与工作机制的建设,及时推进网络犯罪预测性警务技术的研发与落地。同时,统筹推动跨国犯罪、国际犯罪治理与国内犯罪治理,从维护我国海外权益的角度,构建适配信息网络时代犯罪演变趋势的国际刑事合作新格局。可以说,目前是继续大力优化我国犯罪治理具体制度和机制的有利窗口期,需要以系统、均衡的思路不断促进我国犯罪治理模式体系化、精细化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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