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王晓阳
近年来,危险驾驶、暴力伤人、妨害执法等交通类刑事案件多发,一时冲动的行为,却直接危及公共道路通行安全和行人、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危害不容小觑。对于一些“轻微犯罪不起诉、行政责任不能免”的案件,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不起诉不等于不追责”的工作理念,做实刑事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路怒斗气”引发故意伤害
冲动之后要付出代价
2024年年底,葛某与顾先生分别驾车在虹口区某主干道路同向行驶,顾先生试图变道左转遭葛某拒绝。到下一个路口等候信号灯期间,双方摇下车窗发生口角,情绪激动的葛某为截停对方车辆,故意向右打方向盘撞击顾先生车辆左后侧,造成车损。顾先生下车查看时,葛某径直走上前用头部猛撞其面部,致顾先生眼、鼻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场变道纠纷就此演变成刑事案件。葛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案发路段为交通繁忙主干道,双方争执引发人员围观和车辆拥堵。葛某故意打方向撞击对方车辆的行为,并非简单纠纷,而是在公共通行空间内主动制造风险。检察官表示,在城市主干道因路怒故意碰擦,不仅对双方安全造成危害,更极易威胁行人及其他车辆安全。为审慎起见,检察官专门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一致认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最终,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葛某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拒缴停车费拖拽伤人
赔偿谅解并非“免罚金牌”
2025年3月,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虹口区某商厦停车场出口,拒缴停车费并驾车加速驶离。行驶过程中,车身撞倒上前来收费的保安周某。张某不仅未及时停车施救,反而将周某拖拽一段路后遗弃在车流量较大的公共道路路面,致使周某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周某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政检察部门经全面核查,认为张某将被害人遗弃在公共道路路面的行为危险性较高,对公共道路安全构成现实威胁,虽因情节轻微不被追刑,但行政责任绝不能“一放了之”,具有明确的处罚必要性。检察官于是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并结合赔偿谅解情节从轻裁量。公安机关最终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醉驾换驾企图“金蝉脱壳”
吊销驾照再处行政罚款
2024年8月,彭某酒后驾驶车辆搭载妻子陈某等人自饭店停车场短距离驶出时,发现出口有民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彭某将车倒回地下停车场,驾驶至另一出口附近后与陈某交换驾驶。陈某驾车驶离时被民警拦截查获。经检测,彭某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案办结后,行政检察部门对彭某行政处罚追责情况开展全面审查研判。经核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彭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行政处罚,但依据相关法条,还需对彭某处以罚款处罚。
对此,检察院针对未落实的罚款处罚事项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追加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对彭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闭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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