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赖弈萱 姜叶萌
本报讯 短视频作为大众娱乐的方式,也成为商家带货营销的主流方式。然而,部分商家为博取流量、引流带货,未经授权擅自剪辑、搬运知名主播直播视频片段用于商品推广。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擅自使用他人直播视频片段带货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小美是美妆领域知名直播带货主播。被告新颜公司是某电商平台店铺“天使艾美丽官方旗舰店”的经营主体。
2025年1月,小美发现,新颜公司在涉案店铺销售的一款“抗老精华液”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包含小美肖像、声音在内的直播视频切片,用作商品宣传推广。该直播切片是小美为推广自有商品“抗老眼霜”所录制,新颜公司商品链接中小美直播切片视频引导购买的商品均非小美经营推广的商品。
发现侵权后,小美向平台发起投诉,新颜公司随即将相关视频删除。但新颜公司的行为已对小美的肖像权、声音权益造成影响,小美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颜公司未经小美许可,“搬运”含有其带货同类商品的直播视频剪辑片段,用于自家商品商业推广,构成对小美肖像、声音的商业使用,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对小美肖像权及声音权益的侵害。
综合考虑小美的知名度,新颜公司的过错程度,新颜公司使用小美肖像、声音的具体使用方式、数量、商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小美为本案所作公证、取证情况,法院判决新颜公司赔偿小美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文中涉及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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