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牟利,孙某安排“水客”采取随身携带的方式,将手表走私入境,偷逃税额达219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孙某与林某、易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决定由孙某先行付款,分别由林某、易某在香港地区购买手表,并安排“水客”采取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偷带入境。此后,“水客”将涉案手表走私入境,快递给孙某。孙某则通过本人公司账户向林某和易某的账户支付手表货款等费用,并通过微信将上述手表销售给国内买家。经核定,孙某采取上述方式走私涉案手表共44块,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19万余元。2018年8月16日,孙某被抓获。 上海三中院认为,孙某违反相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与他人共谋后,委托他人采取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手表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219万余元,税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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