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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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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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理使用还是商标侵权?

“华美”美容和“华美”牙科掐架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陈颖颖

本报讯  分别在我国东部和西部两个地域、两个不同的“华美”企业,因为同使用“华美”掐起了架。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美)与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确认上海华美部分行为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的判决。

成都华美的“华美”图文商标、“华美”文字商标分别于2001年12月、2005年7月被核准注册。上海华美的前身“上海华美女子医院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被核准成立,“华美”是其企业字号。

成都华美诉称,上海华美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作为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上海华美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等处大量突出使用“华美齿科”“华美整形”等带有“华美”的文字标识,并作为关键词用于百度竞价排名推广,侵害了成都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成都华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华美立即停止侵犯成都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字样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上海华美则辩称,在个别地方为便于宣传,使用了“上海华美”的简称,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上海华美使用的企业标志与成都华美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区别,牙科口腔服务的特征决定了相关消费者具有地域性,两者有各自的服务市场,不会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家公司企业字号均为“华美”,但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较大的区别,其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但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两家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情况,酌情确定上海华美赔偿成都华美15万元。

一审判决后,上海华美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均不存在抢注意图,在经营活动中也未故意与对方相混淆。但是,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两者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时所获得的保护强度也不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被作为商业标识突出使用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时,应与在先合法注册的商标相避让,避免造成相同标识的识别混乱,引起市场混淆或消费者的误认。上海华美的企业名称中没有“齿科”、“整形”字样,2007年在其经营范围中亦去除了口腔科。所以,上海华美使用的“华美齿科”“华美整形”,并非对自身企业名称的规范简称,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华美”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或其文字部分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成都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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