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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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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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菜不慎摔倒骨折 状告市场经营者

法院判定菜场担三成责 赔偿6.7万余元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前往菜场买菜,汪某却在经过菜场垃圾桶前不慎摔倒。那么,该菜场的经营管理者——上海某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菜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某菜场对汪某的损害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6.7万余元。

2017年8月11日,汪某前往某菜场买菜。在经过垃圾桶前,因垃圾桶堆放于垃圾房外,导致地面湿滑,致汪某滑倒摔伤。

经诊断,汪某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之后,汪某进行了手术治疗。经鉴定,汪某左下肢等处因故受伤,后遗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等。据此,汪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菜场赔偿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某菜场承担。

某菜场则辩称,汪某摔倒处为市场旁的垃圾箱房附近,并非公共场所,且在事发地点已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汪某亦无证据证明事发地存在油污滑腻现象,因此对于汪某的损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普陀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某菜场经营的市场门口的垃圾箱房附近,该区域具有一定特殊性,地面易留存水渍或污物。某菜场虽主张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且事发当日无水渍及污物现象,但无法提供事发当日该处的监控录像,且提供的事发后该地区的照片亦未显示张贴警示标志,因此不能排除某菜场对该区域未尽干爽安全的管理义务之可能。

庭审中,某菜场辩称垃圾箱房是政府部门设置,非某菜场管理范围,某菜场对该辩称意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汪某虽主张因地面滑腻摔倒,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佐证,且汪某作为成年人,经常出入该市场,途经垃圾箱等易湿滑区域,对自身的安全应保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其鞋子穿着是否安全、行为应当谨慎等方面。

据此,普陀法院酌情确定由某菜场对汪某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赔偿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6.7万余元;不予支持汪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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