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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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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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婚前给女婿30万元 赠与还是借款?

虹口法院审理一起丈母娘起诉女婿还款案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姜叶萌  王晓棠

女婿在婚前,求得丈母娘“赞助”了一笔买房、结婚钱,这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呢?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母娘起诉要求女婿还款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女婿返还丈母娘30万元。

转账30万元 离婚提起诉讼

2015年,准女婿程展和女儿敏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同年7月,程展卖掉海门路的房屋,以625万元购买了周家嘴路的某房屋,并登记于程展个人名下。看着准女婿因购置婚房、结婚急需用钱,丈母娘黄阿姨在2015年11月,分6次合计转账30万元到程展的账户。不久,程展和敏敏登记结婚。

然而两年后,小两口因感情不和离婚,虽然敏敏在婚姻存续期间参与了婚房的还贷,但离婚时房子归程展个人所有,敏敏未得到分文补偿。而之前给的30万元,女婿也一直没有归还。女儿虽然不在意,黄阿姨却对女婿的做法甚为不满,于是将女婿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婿归还30万元。

赠与或借款 双方各执一词

审理中,黄阿姨向法庭表示,2015年8月,女婿向自己借款30万元,当时女儿女婿在准备结婚,所以没让女婿出具借条。两人离婚时,黄阿姨曾找女婿沟通,当时女婿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两年之后再还,黄阿姨觉得女婿的说法不靠谱,这才起诉到法院。

对此,程展却不认同,他表示,虽然收到了黄阿姨的30万元转账,但这笔钱并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也未出具借条。购置婚房的首付款是自己卖掉海门路的房屋凑的,剩余房款全部银行贷款,所以不可能向黄阿姨借款买房。收到的30万元全部用于婚庆、酒水等结婚开销,因此30万元是黄阿姨对自己的赠与。此前在双方沟通中之所以对借款事实没有表示异议,只是为了争取早日复婚而做的妥协,并非对借款的认可。

法院:父母资助不等于赠与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程展收到黄阿姨转账的30万元无异议,但关于交付理由各执一词,黄阿姨认为是借款,程展认为是赠与。

从证据角度来说,黄阿姨提供的30万元转账凭证,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程展自始至终未能提供黄阿姨将30万元赠与自己的证据,其辩称意见没有依据。

从人伦常理来说,黄阿姨在女儿婚前转账大笔钱款给程展,程展买房后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属其婚前财产。已退休的黄阿姨无论在经济条件,还是今后获得财富的能力上均不如程展,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更符合社会常理。即使赠与的说法成立,亦应是黄阿姨对女儿的赠与,这更符合中国父母的心性、做法。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属不易,子女成年之后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苛刻,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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