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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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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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宣传的分寸

□浙江群恒

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律师如果是在法律人的业务研讨场合,大可以畅所欲言、百无禁忌,但如果是面对社会大众进行宣传,那么就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凡是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的宣传都应当注意避免。

作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使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无疑说明律师工作取得了成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而律师在平时依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情况,对外进行一定的宣传交流,本身也是值得鼓励的。

但律师宣传自己和案例,要注意分寸的拿捏,否则可能惹来麻烦,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前不久某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发文,宣传了本所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律师受委托为一名涉嫌强奸醉酒女同学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担任辩护人。

律师自侦查阶段受委托介入案件,通过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同校王姓女生通过交往并确立情侣关系,2019年底的一天晚上,王女应陈某之约,二人在酒吧饮酒至次日凌晨,王女喝了不少酒且达到醉酒程度。陈某在酒店和醉酒的王某发生了关系。事后,因王某报警,控告陈某强奸而案发。

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调取了陈某和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他们之间是情侣关系,案发前两人关系亲密,陈某在校表现良好的事实,还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书》。在此基础上,律师经过缜密分析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陈某虽然未经被害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根据其对二人关系的认识,误认为对方是默许与其发生关系的。

陈某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真诚道歉并取得了谅解,社会关系已经修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而检察机关也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这无疑是一起成功的案件,具有交流乃至宣传的价值。

但是,律所将该案的核心简化为  “趁醉下手女同学不算强奸”并进行宣传,很快引发了公众的质疑。

众所周知,犯罪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有许多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在律师介入后得以出罪,但并不等于其行为就是正当的、没有危害的,只是危害轻一些,没有达到必须追究刑责的临界点而已。

而向社会大众进行宣传,主要应指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和对法益的侵犯,对这种行为不能也不该有丝毫的赞许或者认可。

就本案来说,在公共舆论宣传的场合,就必须指出陈某行为的错误和不妥,而不是过分强调其出罪的结果,用一些简单化的描述替犯罪嫌疑人开脱。

笔者认为,律师如果是在法律人的业务研讨场合,大可以畅所欲言、百无禁忌,但如果是面对社会大众进行宣传,那么就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凡是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的宣传都应当注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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