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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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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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从事鸟类环志工作

他利用身份掩护监守自“盗”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陶韬  黄诗原

本报讯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顾某是一名受托从事鸟类环志工作的志愿者,本应以保护鸟类为己任,却图一时小利,将这些鸟类带出保护区并转售给另一被告人陈某。最终,两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被判处7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2020年6月和9月,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志工作需要,与上海某文化公司先后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组织人员在九段沙江亚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鸭类野鸟,开展环志工作,并协助采集口、肛拭子样品,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尔后,上海某文化公司将上述受托事项委托给顾某予以开展。

为了牟取利益,顾某、陈某二人提前联系,商议出售野鸭事宜。之后根据二人商议的细节,顾某开始组织工人猎捕一定数量的野鸭,并意图带出保护区售卖。

陈某和顾某认识多年,承包了一片鱼塘饲养鸡鸭鱼以售卖,为了使自家鱼塘的家养鸭子长得个大肉美,他便从顾某处购买野鸭与自家鸭子配种,希望卖上更好的价钱。

2020年10月底至11月19日,顾某将猎捕到的野鸭悄悄带出保护区,并在指定地点多次将所狩猎的野鸭销售给陈某,共计46只。

同年12月初,顾某再次将22只野鸭销售给陈某。本次交易完成后,两人各自离开。不料,顾某在驾车回去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其车上待售的33只野鸭被当场查获。同日,民警在陈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向顾某购买的68只野鸭。

经认定,民警从顾某、陈某处查获的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共同在禁猎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遂将二人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本案中的涉案野鸭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被全部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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