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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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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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环境法治国际论坛在沪举行

探讨我国气候诉讼与司法实践的可能性

□见习记者  朱非

本报讯11月19-20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支持的第六届环境法治国际论坛:气候诉讼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本次研讨会围绕发生在欧洲、美洲和亚洲不同国家气候诉讼的类型,以及我国气候诉讼的可能性等议题展开研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峰研究员担任研讨会主持人,指出近几年气候诉讼在全球层面具有重大的突破,发生了显著的增长,在此背景下,与会专家聚焦全球各代表地区最新的气候诉讼案例,以及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在致辞中表示,最高院在今年发布的白皮书中,首次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充分契合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和归口审理机制改革,满足环境资源审批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朱明哲副教授指出,我国在气候政策使用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补充现有法律文本解释的补充性材料;二是在合同案件引用气候变化政策,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忠民教授建议,将气候变化诉讼纳入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中;对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尤其是民事和行政交叉的案件做并案审查,这将有助于环境法的综合性以及最终的纠纷解决。

上海社会科学院环境资源法中心何卫东主任在总结时认为,在碳中和、碳减排等政策措施的推进下,在碳金融、衍生产品等实践的发展情况下,环境司法将可能在相关领域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王文革教授则表示,气候变化诉讼要寻找新的突破口,针对温室气体的特殊性做好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方案,通过提升技术实现温室气体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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