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录用了一名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但是在2个月试用结束后,我们认为这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决定试用期结束后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这名员工提出,他愿意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届时如果他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就自行辞职。 请问律师,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能否延长试用期?——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由于法律对于试用期已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试用期条款,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上述期限是无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就是为了防止一次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再次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是员工自愿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必须评估相应的风险,因为员工一旦反悔,这样的做法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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