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的朋友冯某经我的介绍向高某借了一笔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我在“担保人”处签了名。 由于冯某没有还钱,最近高某要求我代为偿还,否则就要起诉我。 请问律师,我是否需要替冯某还钱?——章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由于当初在借款协议上只是以担保人名义签了字,没有明确是哪种保证,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视为一般保证,高某应当先起诉冯某索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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