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某公司达成了总价为100万元的口头协议,约定由其在半年内供应我公司某种原材料。为此,我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两个月后,该公司以原合同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否则他们就不认可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 请问律师:我们之前的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口头协议有效,而对方坚持不履行合同的话,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 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周洪波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你们签订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QQ、微信)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 你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因此,你们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必须履行协议,否则就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之一。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30万元的定金已经实际支付给对方,但是该“定金”有两个缺陷,一是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定金最多为20万元,超过20%的部分无效;二是定金条款也只有口头约定,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该定金的效力存疑。 退一步说,如果对方认可你们支付了定金,法律层面也只能认定20万元为定金,另外10万元为预付款,对方公司实际应返还你们5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双倍返还的定金,10万元为返还的预付款。 再次,违约金与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如果对方公司的违约给你们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你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最后,你们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大家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消除误解、达成谅解。 其次,合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在第三方的居中斡旋下,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再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其形式既可以是事先或者事后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需注意的是,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即一次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 最后,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尽管我国法律对绝大部分合同没有规定专门形式,我们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万一有争议,口头合同有“口说无凭”的风险,维权较为困难。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由律师参与把关,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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