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多年积蓄买房 竟遇13年前“凶宅”

法院判决返还部分购房款 中介退还中介费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0月19日

  □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张涛

本报讯  朱某夫妇俩奋斗多年,终于圆了买房安家的心愿,以市场价购得一处房产。没想到,事后得知买的竟是“凶宅”还是“三手”的,夫妇俩认为出售方未如实告知该房屋重要信息,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朱某夫妇在金山勤恳工作多年,终于获得购房资格,并想用多年积攒下来的钱在金山购买一处房屋,在金山真正实现安家的梦想。2019年11月底,朱某夫妇通过中介,以131万元的市场价购买了王某手中的一套房屋,付清房款后,两人顺利办理了过户登记。今年3月初,朱某夫妇准备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在室内打扫卫生时,恰巧楼上邻居经过,三人便攀谈了一番。邻居对夫妻俩买房的行为深感“敬佩”:“这房子之前一直都是出租的,上一任房主那姑娘一直吓得不敢来呢!”

朱某夫妇听得一头雾水,赶忙打听,邻居告知该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夫妇俩听此消息,万分震惊。经过多方打探,终证实该房屋内确实发生过凶杀案。原来,13年前女业主就被杀害在该房屋内,男业主后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以82万元的市场价购入,付了80万元时方才得知该房是“凶宅”,余下的2万元也就不了了之。事后,王某始终将房屋对外出租,直到朱某夫妇购得此房。

得知真相的朱某夫妇果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协商未果后,朱某夫妇将王某诉至法院。

朱某夫妇认为涉案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情,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造成房屋30%的价值贬损。他们是按市场价购买的涉案房屋。如若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应返还30%的购房款。

王某辩称非正常死亡事情是发生在自己购房之前,距今已有13年之久,这些并不会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且房屋买卖是通过中介进行的,自己仅在签约时与夫妇俩见过一面,因此默认,中介已将房屋相关情况告知给了朱某夫妇。此外,为避免争议,当初在购房协议中加了一条“乙方了解此房屋的信息,对此无异议”,故不同意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中介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中介辩称,当时出售的房屋是四楼,此前一度认为凶杀案发生在二楼,问及王某时,王某也默认了,因此对该房是“凶宅”的事情并不知情。

最终,经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中介的多次沟通、调解,王某返还朱某夫妇30万元房款,中介退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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