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高卫萍 孙静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国外进口的伪劣口罩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张某豪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张某从许某(在逃)处购进国外口罩并以一次性医用口罩名义在国内销售。其间,张某联系姜某,共计销售了7万只给姜某。姜某销售口罩,收取货款共计20.5万元。
此外,经张某豪联系,张某、张某豪共同将共计7.7万只涉案口罩销售给宋某(另处)。同月24日,在张某提取许某从国外发往上海的14.7万只涉案口罩后,张某、姜某、张某豪在明知上述口罩系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发货。
此后张某、张某豪、姜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张某销售金额达42万元,张某豪销售金额为23万余元,姜某销售金额为2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姜某、张某豪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某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辩护人认为涉案口罩不能全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相应的量刑也应调整。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从申报入境情况看,《报关单》、《货物申报情况表》以及微信截图等证实涉案口罩申报进口时商品名称均为“非医用ERA牌无型号口罩(100%无纺布)”,数量14.7万个,朱某某收到的外包装图片为绑带式口罩。
其次,从提货发货情况看,相关证据证实张某在提货时,随机开箱验货时即发现货箱的东西都是一样的,口罩质量很差且没有任何质量证明文件,刘某在分装发货时发现纸箱中口罩包装、包装盒上印有的字样和图片一样,均为绑带式口罩,刘某签字确认的口罩包装盒及口罩的图片与其发送在微信群中的图片也相同。
另根据宋某(另处)的供述,其收到的7千只口罩质量很差且没有质量证明,要求张某和张某豪取消订单并退款。综上,在案证据已能证实涉案口罩均为同一型号,故张某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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