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消费者通过网络代购的进口食品竟无中文说明,且生产地区为日本“核污染区”,能依照《食品安全法》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吗?日前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认为:被上诉公司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经正规渠道进口、经检验检疫的证据,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情形,二审改判其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44800元。
2019年7月6日,王某通过淘宝网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现货日本宝丽POLA镁白丸18新版全身美肤祛淡痘印180粒90天量” (以下简称涉案产品)4份,单价1120元,王某共支付价款4480元。王某提交的该笔交易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均显示,其购买涉案产品当天,某公司即从浙江衢州发货。某公司提交的店铺公告显示,涉案产品均为从日本采购而来,是国内现货。王某提交的产品照片显示,涉案产品外包装均为日文标识,并无中文标签。
王某认为,某公司所售产品为进口食品,未进行中文说明,且生产地区为核污染地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44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44800元。
某公司认为,王某、某公司间为委托代购关系,代购商品并无要求中文说明、中文标签等;涉案产品的生产地在静冈,研发地在横滨,并非在核污染地区,且产品在国内有独资企业,不存在不安全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王某的意见,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地在静冈,研发地在横滨;同时认为王某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实,且王某非正当的消费者,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王某针对某公司抗辩无反证推翻,因此王某之诉请主张佐证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王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涉案产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和店铺公告,涉案产品系国内现货,而非根据王某指示要求另行代为购买后发货,双方之间交易更符合买卖合同关系之本质,而非委托代购关系。
在案并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是经正规进口渠道进口、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加贴有中文标签,且某公司亦未提供相应采购凭证。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属于不安全食品。某公司对于涉案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情形属于明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应承担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据此改判某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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