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公司担任销售人员时签了1年合同,试用期1个月。
试用期尚未结束,公司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没有达到销售目标。但我认为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此前也没说明岗位要求及试用条件,销售目标是我经过一周培训后才单方面宣布的。
请问律师,公司能否以我没有达到销售目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首先,公司需要证明这一岗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其次,公司需要证明你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如果仅仅是试用期内没有完成销售目标,并不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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