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从事员工培训等工作,业余时间在做微商,经常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招致领导和部分同事的不满。
为此部门负责人曾经要求我停止,我认为自己在业余时间从事一些和本职工作并不冲突的商业活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将朋友圈屏蔽了公司领导和同事。
最近公司以我严重违纪为由,对我作出开除的处分,理由是我不听劝阻从事商业活动且影响了正常工作。
请问律师,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吴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公司以你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开除的决定,如果你去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那么举证责任主要由公司一方承担。
公司需要举证存在合法有效并且经过公示和告知的规章制度,而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达到了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那么开除你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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