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大局下 勿耍小聪明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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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悦

每个人都应切实遵守防疫相关措施,切莫耍小聪明,认为只是小问题,因为防疫大局容不得侥幸。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公众号“警民直通车上海”通报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通报显示: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4岁)为某公司负责人。6月1日,张某在清晨接疾控部门通报,得知其公司员工阚某核酸检测异常后,担心影响公司经营,故意隐瞒阚某的居住信息,自行驾车将其转移至宝山区某高架匝道下的桥洞处隐匿,后被警方及时查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宝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阚某及相关密接人员均已收治或隔离管控。

通报一经公布,引得网上一片吐槽,网民们大多觉得张某的行径非常离谱,为了自己的私利,竟然不顾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风险,而藏匿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的人,实在是令人无语。

另外,在监控措施严密的今天,这种把人藏在桥洞里就以为疾控部门找不到的做法,实在有点像“掩耳盗铃”。

实际上,有关部门迅速锁定了核酸检测异常人员的位置,而张某的行为也因涉嫌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个老板耍了小聪明,却栽了大跟头。

其实,自疫情发生以来,这样想靠耍小聪明来逃避防疫管控的事情各地都有发生。当事人动机不一,多数是嫌隔离管控会带来麻烦,还有的是为了赚外快等等,相同的则都是抱有侥幸心理,大多数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从手段来看,可谓五花八门:

比如同样在上海,一男子明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为逃避防疫管控翻墙出小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方依法立案调查。

比如在河南郑州,一名大学生在校园封控期间找室友代做核酸,自己逃离封控区被传染后潜回住处,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比如北京房山区的一名确诊病例苏某某,承租并居住在窦店镇一街村某养殖大院内,并将该大院转租给25名住户。4月27日,苏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因担心养殖大院被封控,在接受流调中谎称一直在他处独自居住,直至养殖大院另一租户核酸检测阳性后,方承认自己居住在该大院内。与苏某某关联确诊病例达29人,窦店镇一街村860户、1300余人被临时封控。苏某某随后被警方刑事立案调查。

在这些案例中,违法行为人轻则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之规定,应受行政处罚;重则属于“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承担刑责。

但是,这些已被处理的案例似乎并未引起个别人的重视。有网民爆料,各地都有“黄牛”招揽“核酸代测”的生意。因为很多检测点并不会一一查验核实身份证件,往往凭“核酸码”就能检测,而核酸码生成后可截屏使用,于是“黄牛”就可以拿着他人的核酸码截屏“代做”核酸。这样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造假,属于拒不执行防疫措施。

这些人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有的是不管不顾,还有的则是觉得耍耍小聪明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实际上,上述行为都直接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甚至可能涉嫌犯罪。该条例第44条规定,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条例第21条还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显然,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于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防控措施。所以,一旦这些违法行为引发了疫情传播或确有传播风险,就将触及刑事红线,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因此,每个人都应切实遵守防疫相关措施,切莫耍小聪明,认为只是小问题,因为防疫大局容不得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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