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院严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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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院综合运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的同时,注重发现在市场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发生。采取庭审直播、公开宣判、就案说法、判决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形式,宣传法律规定,提高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决心,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1

网络销售减肥产品

出现不良反应怎么办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平台购进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任何产品标识的散装减肥胶囊,随后在其租赁的库房内将胶囊分装到塑料瓶内,贴上标签和说明书,组合成减肥套餐,通过网络平台向全国28个省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6.5万元。期间,多名被害人向陈某反映出现心慌、失眠、恶心、口渴等不良反应,但陈某仍继续销售,后被举报。经检测,陈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均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些减肥产品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商家打着“强效瘦身”的口号,宣传减肥产品的效果明显,但这些减肥保健品并不合格,甚至被添加了西布曲明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西布曲明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物,服用该药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对消化系统、神经系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心脏骤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依法严惩了被告人,对有效打击相关犯罪,具有警示作用;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以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案例2

私自制作胶囊“补品”不能乱吃

2018年开始,被告人姚某某自行购进蜂蜜、红糖、淀粉、枸杞、山药、益母草、鹿鞭、鹿茸、鹿肾、鹿筋、羊胎粉、红参、西洋参等原材料,从网上或当地销售包装产品的店里购进丸药包装纸、胶囊壳、包装桶及药品标签贴纸等,自己将原材料粉末直接装入胶囊壳制成胶囊,或者将原材料交给他人加工熬制成膏,再雇人包装成药丸,制好的胶囊和药丸分装到不同包装桶,贴上不同标签。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并通过快递向买方寄送产品。2019年6月14日,公安民警在其经营的公司内查获“原生态秘方壮阳丸”“原生态鹿鞭胶囊”“原生态鹿鞭膏”等产品。经检测,分别检出非那西丁、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三种产品的销售金额为1448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其生产销售的秘方壮阳丸、鹿鞭胶囊、鹿鞭膏中检出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14488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是补肾壮阳类中成药及抗疲劳、免疫调节类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非那西丁是食品中不得添加的西药。上述两种物质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本案警示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不能简单依据外包装显示的信息购入所谓的“补品”,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慎购保健品、警惕毒胶囊。

案例3

猪汤里加罂粟壳依法严惩不手软

2019年,被告人秦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罂粟壳,加入其加工的猪汤内,并在其经营的猪汤馆销售。2020年6月5日,民警对食用该猪汤的顾客平某某、李某某检查时,发现二人的尿液检测吗啡呈阳性。当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秦某某的作坊及猪汤馆查获白色液体猪汤五桶和罂粟壳340克。经检验和鉴定,五份猪汤样品均含有罂粟碱成分,送检的疑似罂粟壳中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汀及罂粟碱成分,送检的罂粟原植物果实种子整体发芽率为4.5%。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加工食品时加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并将食品销售给顾客,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罂粟壳系国务院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制定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之一,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猪汤作为当地特色美食,深受群众喜爱。被告人秦某某为吸引消费者,将其生产、销售的猪汤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罂粟壳,漠视消费者身体健康,严重危害公众食品安全,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既震慑了犯罪分子,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警示经营者要诚信、合规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4

收购死因不明生猪

分割后进行销售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屠宰生猪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从他人经营的养殖场拉走死因不明的生猪20余头在自家院中分割,并将分割后的猪骨在自家经营的大骨头饭店进行加工、售卖,将其中900余斤猪肉进行销售,非法获利3200元。另外,杨某某还从他人处直接购买死因不明猪的肉、骨,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加工、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人民法院严厉惩处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违法犯罪,有利于进一步巩固猪肉质量安全,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案例5

私自从国外引入牛肉

未经检验安全难保障

被告人王某系山西省大同市某牛羊肉店的实际经营者,2018年5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在对批发市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从王某经营的牛羊肉店的仓库中发现了四个品种共121箱只有外文标识的牛肉制品,王某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并对121箱牛肉制品进行证据保全。经鉴定,84箱由于包装已经被破坏无法进行鉴定;37箱包装的牛板筋标识产地为德国,该批货物的产地在《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8年2月13日更新)》中属于禁止输入国家。2018年5月22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该37箱(10kg/箱)包装的牛板筋进行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国家为防控疫情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输入的牛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该批存放在仓库中的牛肉制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流向社会,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期间内从事牛、羊肉及其制品的销售活动;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牛板筋37箱,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部分商家贪图成本小、利润大,存在侥幸心理,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大量销售走私牛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境外输入牛肉制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对于保护国内消费者健康以及维护境内畜牧业防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来源:山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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