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举证责任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抗诉才得以认定工伤的案件,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李某原本是武汉市某橱柜经营部的一名设计师。2014年7月5日下班后,老板临时指派李某外出给一客户送货。在送货结束开车回家途中,李某驾车撞到一处花坛发生事故,导致一级伤残。由于李某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18年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被驳回。法院认为,该起事故无第三方,是李某单方导致的意外事故,不能证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武汉市人社局对李某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此后当地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2022年7月4日,武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某工伤的处理决定。
该案前后历时八年,最终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问题是对于李某的这个单方事故,该由哪一方证明事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虽然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要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等。但是,在第19条又进一步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则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具体到本案,虽然劳动者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劳动者李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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