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接受培训,离职应否赔偿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4月24日

我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2021年3月,公司安排我参加一次专项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我经培训后,必须服务满4年方可离职,培训费为4万元,如果在服务期内离开,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

今年3月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续签两年,但公司待遇并无提高,而另一家公司希望我跳槽过去。

我和公司商谈离职的事,公司表示虽然合同到期了但之前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如果我离职将构成违约,须如数支付违约金4万元。

而我认为,我不是所在劳动合同期内要求离职,而是劳动合同期满时选择离职。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离职是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据此,尽管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公司要求你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因此你只有在约定的服务期满时才能离职。如果服务期未满就离职,就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但是,你只需支付一部分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无权随意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额要受所花“培训费用”的限制,且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服务年限予以折算。如果你们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4年,而你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2年,那么你仅需要承担违约金数额的一半。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