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力保护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加强与社会各界协作配合,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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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体现了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机制、搭建协调平台、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带动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

案例1

未成年人殴打他人

多方联动成功纠偏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海淀区检察院依托与团区委共同建立的社会资源链接机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贯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为后续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基础。多类型专业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认知、再犯风险等为主要调查内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驻校社工通过段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走访老师同学,出具段某某社会关系、朋辈群体情况;家庭教育评估社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后受父母离异影响又恰逢青春期,开始出现厌学、抽烟、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为习惯影响等问题,确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帮教社工对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访谈,倾听了解其想法,对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结合法治教育、矫治教育小组活动、心理疏导开展针对性和精细化帮教。经过帮教,段某某改变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某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检察机关还在妇联的协调下,委托专家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召开宣告会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训诫,并与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段某某父母调整自身行为,提升监护教育能力,家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案例2

引入社会力量

实施干预矫治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伊某某伙同张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大酒店盗窃价值6435元的电脑主机显卡2张。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批零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蕲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爱。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是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及学校代表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红安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伊某某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强化矫治转化。

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县教育局协调保留伊某某学籍、高考报名,县团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其结对,县妇联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开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励伊某某改过自新。伊某某顺利参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在校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案例3

畅通再社会化渠道

帮助未成年人回归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涂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内盗窃外来务工人员手机等物品,共计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3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员”机制,聘请妇联、团委、民政、社区等工作人员参与未检社会支持工作。诏安县检察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和基层春蕾安全员熟悉亲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员的优势,帮助消除涂某对抗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关系。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涂某的居住成长环境及家庭成员间互动模式,协同春蕾安全员辅助收集涂某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负责专业干预、春蕾安全员负责日常观护专业协同的帮教计划。

诏安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涂某监护人改变以打骂代替教育的习惯,加强与涂某正向沟通。由春蕾安全员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及时反馈动态;由社工根据反馈情况,分阶段针对性地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安排涂某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6次,营造友好接纳环境,强化了涂某与社会的正向链接。涂某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关怀、社区支持、社会接纳情况下,表露出积极的自我改变意愿。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进行3次互动交流,社工开展6次个案面谈,春蕾安全员加强日常观护,在共同强化涂某规则意识的同时,激发涂某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寻求就业的意愿。社工及时鼓励涂某改变与成长,并帮助联系与其能力、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资源,涂某争取到了由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就业机会。社工与春蕾安全员实时关注涂某工作状态,引导其正向改变和内生成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时,经评估,涂某与家庭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工作稳定积极,生活目标清晰,实现了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案例4

搭建社会支持平台

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被害人楚某,案发时12周岁。2020年9月,楚某离家出走后被王某收留,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立案后邀请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广饶县检察院受邀介入,并同步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2020年12月,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害人楚某长期监护缺失,遭受多次性侵后出现自闭倾向。广饶县检察院邀请司法社工共同开展被害人心理疏导,司法社工对被害人24小时疏导陪伴,有效舒缓被害人情绪,帮助被害人配合询问,保障一站式有效取证。

案发后被害人的学习、生活状况不稳定,2021年9月出现重度抑郁情况。同年10月,检察官研判被害人有二次伤害风险,启动综合救助程序,借助团委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多部门联动,一个月内帮助被害人解决改名、搬家、转学等事项;组建检察官+老师+社工的救助小组,动态评估被害人状况,提供心理疏导、协助就医等综合救助服务。此后,广饶县检察院为被害人申请发放3万元司法救助金,用于被害人心理治疗。经过2年跟踪救助,被害人已恢复正常生活。

广饶县检察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2022年4月在全县乡镇一级挂牌成立村居未检工作站,链接团委12355平台,引入社工、志愿者等群体,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下沉至乡村。依托村居未检工作站,联合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家长学校、自护教育等活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延伸至田间地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合作,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构建社会支持体系,部门联动形成救助合力。设置村居未检工作站,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嵌入本土社会治理,从根本上避免了事后监督、被动司法的局面,未成年人保护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换,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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