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做低房价、少交税款?中介骗取购房者上百万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4月28日

□法治报通讯员  顾家奇

法治报记者  徐荔

当房产中介告诉你,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以帮忙“做低房价”“少交税款”,并以此为由要求把钱款打到他的个人账户,你会心动吗?郭先生就相信了,然而,最终他不仅没有得到便宜,反而被房产中介坑了。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房屋中介李某抱着“腾借”客户购房款,等自己炒股、买彩票、打麻将赚钱后再填补资金“窟窿”的想法一骗再骗、一错再错,最终不仅血本无归,填不上“窟窿”,还受到法律的严惩。

上百万元购房款都去哪了?

2021年7月,郭先生在房产中介李某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房屋。其间,李某陆续以税费、房产评估费、房屋评估保证金、尾款和中介费为由向郭先生收取共计上百万元。但是,2022年2月25日,郭某收到了该房屋中介公司经理电话,这才得知中介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钱款,李某竟将上述钱款全部“私吞”。郭先生决定向警方报案。

根据郭先生回忆,2021年7月,李某向他表示,自己有能力做低涉案房产评估价,这样房屋买卖更划算,但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评估保证金,保证金在房屋交易完成后会全额退还。郭先生信以为真,于2021年7月8日向李某的个人银行卡转账共计21万余元。

2021年7月间,李某再次来电告诉郭先生,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果交由他代为缴纳,进行“专业”操作后,可以减免部分增值税、契税、附加税、所得税等税费。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郭先生分四次向李某的个人银行卡转账共计57万余元。

房屋交易期间,李某还用个人账户向郭先生收取了房屋的中介服务费14万余元和房产评估费7万余元。

缴纳完房屋交易中产生的所有费用,郭先生本以为自己很快可以拿到心仪的房子。不曾想,2021年12月,李某又来电,说交易出了“幺蛾子”,卖家不愿意在修改后的合同上签字,自己正在交涉。

不多久,李某通知郭先生,称已经商量好了,只需要郭先生预先支付购房尾款以表诚意,交易就能继续进行。为此,郭先生分两次向李某的个人账户转去了38万元。

然而,房屋交易迟迟没有后续,直到房产公司打来电话,郭先生才如梦初醒。

数罪并罚获刑11年9个月

郭先生交给李某的上百万元款项大部分已经被李某用于买彩票、炒股、打麻将,挥霍一空。

很快,李某到案。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李某却并不承认自己涉嫌诈骗,认为自己是中介,帮郭先生处理房屋交易事宜,有权收取郭先生的钱款。针对李某的狡辩,承办检察官在审阅全案证据材料后一一理清。

李某收取的评估保证金是虚构的,房产交易中并无此款项。对于保证金的作用,李某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而且李某号称保证金可以退,但至案发时,李某也没有把这笔钱退给郭先生,反而是自己用了。

而房产交易中的增值税、契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项目,应在房屋过户时由税务机关收取,中介人员不能收取。李某不仅预先收取相关费用,而且金额高于实际所需要支付的钱款,最终也没有把钱交给税务部门。

至于房屋尾款,按照规定应当由购房者直接打款给房东。李某却利用郭先生和房东没有直接联系,用谎言欺骗郭先生向他支付款项,并在收到钱款后立刻用于个人消费或转到自己的其他银行卡上,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此外,交易过程中,李某利用担任中介人员身份的便利,擅自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支付的中介费和房产评估费,归个人使用,截止案发并未归还,已涉嫌挪用资金罪。

综上,检察官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11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1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李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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