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遭杀害,3个孩子谁来养?

法院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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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一方面在救助未成年人时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通过给付救助资金,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做好“当下救”;另一方面积极与各地妇联密切协作,做好“长久助”,帮助少年儿童解决学籍难题、协调减免学费、协助办理低保、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并开展定期回访,尽力为他们营造积极、友爱的生活环境,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霾,拥抱美好的明天。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力度,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不断推进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和完善。

案例1

父亲病重母亲无工作

联合救助未成年人

小安的父亲与母亲离婚,约定小安由父亲抚养,小安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其18周岁止。父母离婚后,小安与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后父亲因患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付医药费、透析费等治疗费用,平时主要依靠爷爷奶奶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小安的母亲在离婚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安诉至法院,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小安的母亲支付抚养费7万余元。后经调查核实,小安母亲离婚后无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

为妥善解决小安的实际困难,法院依托当地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协调妇联、检察院、社区等部门,统筹各方力量开展跨区域联合救助,共同实地走访小安的家庭、居住的社区、就读的学校,了解小安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协商制定联合救助方案。在法院的协调下,该院与当地检察院分别向小安发放司法救助金;小安居住地妇联将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的重点关注对象,随时关注小安的生活情况,并发放生活救助金;小安居住的社区给小安和父亲办理了低保,在日常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托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统筹协调检察院、妇联、社区、教育等各部门,形成帮扶救助未成年人的合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呵护其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带动多部门共同发力,不仅缓解了小安的燃眉之急,更为其提供了常态化的有效帮助,这既是人民法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缩影,也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精神的司法举措,更是依靠党的领导,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

案例2

残疾未成年人遭性侵

联合救助走出伤害阴影

小婷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李某与小婷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小婷和母亲均为二级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低保户,靠养父打散工维持生计,因家庭困难和智力问题,小婷16岁仍是文盲。该院认为小婷符合予以司法救助的条件,在决定向小婷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法院还将她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当地妇联,会同妇联主要领导两次前往小婷家中实地了解情况,并向小婷所在市教育局发出商请函,商请市教育局联络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解决小婷的教育问题。最终小婷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免费就读。在小婷入学当日,人民法院派员协助小婷办理入学事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合妇联、教育部门多维联合救助智力残疾未成年人,通过为其提供教育及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被伤害的阴影,使其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性侵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被害人不但面临身体和心灵的创伤,日后独立生活更成问题。单纯的经济救助明显不足以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给予司法救助金解决小婷家庭急迫困难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拓展救助思路,针对小婷智力残疾可能难以独立生存的问题,通过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的方式授人以渔,培养小婷形成健全人格,掌握独立生活技能,使其具备一定的生活能力,并派员协助小婷办理入学手续,打消其担心受到歧视的顾虑,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提升了司法救助的效果。

案例3

父亲被害母亲打零工

设立专门账户救助孩子

小伟等3人的父亲被害。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

法院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小伟等3人均为在校中、小学生,父亲去世后,3人的母亲打零工维生,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向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为保障该笔司法救助金能够切实用于3人的学习生活,承办法官经小伟母亲书面同意,与被救助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学校、居委会以及法定监护人共同协商签订《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监督方案》,由人民法院、镇政府、学校等6家单位共同监管,在居委会设立专门账户,实际托管司法救助金,确保救助金用于3名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每一学年,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提交预算表,经校领导签字同意、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后,交居委会存档核实,由居委会按照预算金额从监管账户支付给监护人。与此同时,法院通过定期查看司法救助金管理档案、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其他监管单位也保持常态化联系,实时了解小伟等3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在给予社会救助或帮扶政策时予以适当倾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倾力救助+全程呵护”司法救助理念,引入“第三方司法救助金监管主体”,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的典型案例。相比一次性发放大额救助金而言,采取分时、分批、定额的发放模式,更能确保司法救助金切实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未成年人所在地政府、学校、居委会等单位,与法院共同制定《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督、监管方案》,明确司法救助金发放方式、程序、相关单位责任等内容,多方合力构建起规范、安全、方便、实用的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精准使用司法救助金,确保每一分救助金都能用在解决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困难的刀刃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4

婴儿脑部发育不良

家人带至外地遗弃

出生仅6个月的小美因脑部发育不良经医治未好转,其母亲和祖父母商量将小美偷偷丢弃。之后,小美被祖父母带至外地遗弃。群众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小美送至社会儿童福利院。案发后,小美母亲称家庭困难,大儿子也患有疾病,虽然知道遗弃孩子违法,但系出于无奈,并强调将孩子接回也无法抚养,拒绝将小美领回,致小美滞留在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一年多。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多方联系,从某公益服务支持中心为小美募集5万元医疗费,并在小美老家为其接洽一家康复医院,帮助做康复治疗。小美母亲及祖母经承办法官教育感化,同意将小美接回抚养,并承诺悉心照料小美。小美被接回后,人民法院多次回访,了解其治疗和恢复情况并对其司法救助2万元。为确保专款专用,人民法院对该救助金办理了专项公证提存,由当地民政所按月向小美母亲发放。

【典型意义】

残疾儿童、患有特殊疾病儿童及其家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动作为,筹措医疗资金,联系康复医院,对困境儿童司法救助金专项公证提存,引入第三方代管救助金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

案例5

课间玩耍摔成重伤

家庭困难多方救助

小光系小学生,课间玩耍奔跑时与同学发生碰撞摔倒,导致脾破裂,构成残疾。相关民事案件审结后,小光因受伤严重,家庭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法院立案后,联合县教体局、小光所在社区等相关单位人员实地走访,了解到小光父母收入不高、生活困难,且另有一幼子需抚养,决定对小光予以救助。首先,对小光司法救助2万元,解决其生活急迫困难。法院向县教体局通报该案并发出司法建议,由其督促学校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并对小光在校安全、学习做好跟踪、帮助。校方及时安排教师一对一辅导,帮助小光赶上因伤落下的学习进度。教体局并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各项校园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联合县人民医院、街道等多方力量,定期对小光进行体检和心理疏导,安排专人对小光家庭进行日常帮扶。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切实履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要职责,致力于把未成年人保护这项“朝阳事业”做得更细更实更好。本案中,人民法院不仅联合辖区多单位开展多元救助,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现实困难,还以点带面,建议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安全,联合辖区内教育行政、医疗卫生、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未成年人救助机制,推动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障体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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