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4年6月份入职A公司,2020年8月A公司将经营场所转给B公司。随后,我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考勤与工资条是在B公司,社保与发工资的单位是A公司。2022年12月8日,公司发布解散公告,其中包括我在内的4个人负责善后工作,其他人按照正常年限补偿赔偿金。2022年12月底,公司通知辞退我,但没有补偿任何赔偿金。我申请劳动仲裁,现在庭外和解,B公司愿意赔偿1万元,A公司不赔偿,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周先生
【解答】
周先生,您好!您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B公司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等,您实际应是与B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工资的发放只是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材料,实际中存在代发工资的情形,因此,不能仅依据工资发放判断劳动关系,要想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还是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您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内容中没有工龄延续或连续计算的内容,您就只能向B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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