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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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

收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收养弃婴的,应当在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第二种: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种: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

而解除收养关系只有两个途径:

第一种:协议解除,需要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二种:诉讼解除,需要一方证明“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起诉到法院。

我国《收养法》是在1992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民法典》实施后,关于收养的问题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收养弃婴的,应当在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第二种: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种: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凡在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都应当办理收养登记。不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而在此之前收养的,虽然没有按照《收养法》补办收养登记,但是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也应按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对待。

需要提醒的是,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即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如果在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但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没有补办收养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征得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同意,那么该收养关系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

简单来说,收养关系成立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者早年的事实收养加征得同意。

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呢?

《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据此,解除收养关系只有两个途径:

第一种:协议解除,需要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如果被收养人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协议解除,只需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协商一致,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手续。但如果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那么协议解除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外,还需要征询年满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本人的意见。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情形的除外。

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前提是“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但如果没有该前提,协议解除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也是有效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种:诉讼解除,需要一方证明“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起诉到法院。

诉讼解决收养关系,一般老人多为原告,解除的原因多数是发生了“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赋予老年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成年子女想要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会严格审查,即便判决解除也可能要求被收养人支付生活费给收养人或者给予收养人一定补偿。

最后说说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可见,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法律后果是多重的:

其一,解除后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那么养子女要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这个费用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是按月支付。

其二,解除后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但是有“生活来源”,比如有养老金,养子女一般不需要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但是考虑到收养过程中,养父母必定花费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养子女应当对养父母作出适当补偿。该补偿的标准也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一般是一次性支付。

其三,解除后养子女(不满18周岁)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

其四,解除后养子女(满18周岁)不想与生父母恢复关系的,可以协商不恢复,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不予恢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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