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几个月应聘了一个公司的销售岗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已经过了试用期。
最近拿到工资后,我发现公司没有计算加班费。为此我向公司询问,公司回复说,公司对于销售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此没有工作日和双休日的加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能否对特定人员适用特殊工时?是否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就可以?
【解答】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情况特殊或岗位性质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高级管理、外勤、推销、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二)长途运输、出租车驾驶、值班驾驶、消防化救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或由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其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因此,公司可以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应当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