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定金首付都给了 上家丈夫却意外死亡

妻子以丈夫去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怎么调解?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8月30日 章炜

  □  记者  章炜

  李先生夫妇看中了一套金山区的房子,签好了合同,支付了首付、定金,但过户手续还没办,上家的丈夫因意外死亡。对方便以丈夫去世为由,一直拒绝履行合同。多次协商无果,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李先生夫妇只好起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受理后,将此案件委托给金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以丈夫去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调解员了解到,去年9月,李先生夫妇与周先生一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周先生一家出售位于金山区的一套房产,房屋总价为165万元,约定2023年11月20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后,李先生夫妇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然而,2023年10月,周先生因意外去世。

  调解开始后,李先生夫妇提出,他们与周先生一家三口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要求周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必须尽快履行合同,协助完成房产转让过户手续。杨女士方则表示,他们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也确认已收到李先生夫妇支付的定金10万元和首付款42万元。因为丈夫不幸去世,他们现在的心情仍在悲痛中,无暇处理其他事情。且周先生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尚未处理,所以无法配合李先生夫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李先生夫妇表示,理解杨女士的悲痛心情,但还是希望对方能尽快处理周先生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以方便后续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周先生的去世不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双方是各有各的理,互不相让。

  确认被继承人房屋产权份额

  眼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缓解双方对立的情绪。调解员向杨女士方解释,双方之前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合同双方都是认可的,现履行期限早已到期,杨女士等人已违约,应尽快配合李先生夫妇办理后续房产转让过户手续。

  杨女士等人表示愿意配合办理相关的手续,只是不知后续应该如何操作。调解员了解到周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建议房屋产权份额适用法定继承。按照《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因为周先生母亲早已去世,所以继承人为周先生妻子、儿子与父亲。因三人均在现场,所以当天即可处理周先生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

  调解员询问被申请人三人如何处理被继承人周先生的房屋产权份额,儿子小周和父亲老周均表示自愿放弃所涉房屋中的继承权,由杨女士继承。杨女士同意继承周先生的房屋产权份额。调解员表示,既然三人已对房屋继承没有争议,杨女士应尽快配合李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杨女士表示,待收到剩余的全部房款后,当天即可配合李先生夫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至此,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就此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即杨女士等三人于商定期限前配合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李先生夫妇名下,李先生夫妇将剩余购房款113万元支付给杨女士。调解员在履行期当日回访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此次纠纷案件主要源于房屋买卖合同当中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生意外去世。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理性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确定正确的调解策略是保证此类纠纷调解成功的重要一步。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方面,调解员要保持公正和中立,客观对待各方的诉求和权益,不能偏袒一方,这样可以有效减少误解和不信任,为解决纠纷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调解员可以采用“面对面”协调以及“背对背”疏通,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量缩短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通过抓住争议焦点,寻求恰当的、合理的平衡点,促使调解成功。另外,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先对被继承人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确认,明确主体后,再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切实保障好各方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