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荔 通讯员 孙晓光
作为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电捕鱼一直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遭受电击的鱼类会有部分组织坏死、性腺生理功能受损,进而影响种群繁衍及水域生态平衡。
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记者从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23年以来,该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资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嵌入“民事磋商+司法确认”程序,截至今年8月,共办理17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促使25名行为人自愿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于增殖放流,部分行为人自觉“以劳代偿”履行修复义务,助力修复区域渔业资源,促进和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追究”责任给违法成本“加码”
2023年2月底,顾某在奉贤区内某河道使用自制的带电抄网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捕鱼杆、电网兜等捕捞工具及渔获物1.4千克,渔获物由民警放生处理。因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该案被移送至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处理。
经区农业农村委就该案与奉贤区检察院会商,双方一致认为,顾某一案渔获物数量虽不多,危害却不小。顾某在河道沿岸浅水带电捕鱼,这些鱼类即使被放生,电击也会影响其存活率及繁殖情况,对渔业资源持续造成损害,影响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顾某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如果仅对他作行政处罚,不能完全弥补电捕鱼造成的生态损害。因此,双方决定在行政处罚中引入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顾某民事赔偿责任,他应当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
奉贤区检察院依职权就该案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顾某进行磋商。
在2023年3月31日的公开听证会上,“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区农业农村委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见证人。参照相关规定,经听证评议,顾某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和间接损害共计1232元。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与顾某达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该磋商协议强制力。
随后,顾某自觉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区农业农村委也将顾某上述履行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考量因素。
从违法捕鱼到“护渔大使”
“我们跟着工作人员开展河道保洁工作有两个多月了,我理解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理解了为啥要设立禁渔期。小鱼长好才能有大鱼,才能有源源不断的鱼。”年逾六旬的违法行为人俞某、朱某则是以“货币赔偿+劳务代偿”的形式履行民事生态损害修复义务。
2023年6月,俞某二人用自制工具电捕鱼,被民警发现后现场查获渔获物15千克。
考虑到二人经济困难,到案后自愿承诺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奉贤区检察院在区农业农村及村委会的见证下,与二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除部分货币赔偿用于购买鱼苗外,两人还必须在100日以内提供不少于200小时的公益劳务,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工作和监督管理。
二人承诺今后遵纪守法,不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不采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该磋商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力。
“除了参与‘清网行动’,我们还以自己的教训为例,向沿岸村民宣传护河护渔,提醒大家不要贪心。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是守护我们自己的生活。”俞某向检察官讲了他的“护渔大使”体验。
2023年年底,村委会出具工作情况说明,俞、朱二人于当年8月至10月期间开展河道保洁、河岸除草等公益劳务工作,已完成磋商协议约定最低劳务时间200小时,并附上考勤表及工作照片。
说法>>>
电捕鱼非法捕捞行为主要损害的是水生生物资源,而其作为生态资源的重要环节,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资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修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检察机关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治理效能,通过在这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嵌入“民事磋商+司法确认”程序,让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真正认识到非法捕捞的长远危害。同时,以“司法确认”强化磋商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也节约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检察官在实践中发现,一些非法捕捞的行为人自身经济困难,难以全额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因此,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等多方沟通,探索创新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多元修复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