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奋飞
最高检8月19日召开党组会,明确表示要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10月中旬,最高检又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进一步明确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改革方向: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办案上来。
实际上,在“一取消三不再”推行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就已初步变革。2023年4月,最高检提出“不能让检察官被数据考核所累”,并把业务考评指标精简为46项。2024年初,最高检检委会修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将业务考评指标从46项精简至38项、减少指标通报值,进一步突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整体评价,旨在提升效率与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出现“数据美容”乃至弄虚作假现象。然而,观察现有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可以发现仍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加以优化。
数据考评方面,检察机关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统一指标与数据标准,未能充分兼顾检察机关的案件类型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差异,显然有悖司法工作内在规律。例如,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案件数的比值进行考评,比例越均衡,得分越高。但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办案量中占比高,一些检察机关为了让比值更平均,不得不增加其他三类案件的数量。
考核要点方面,则大多采取“量化型”指标,导致评估结果趋于片面,忽略了对案件质量的评估。以“案-件比”为例,其本意是要求兼顾办案质量和效率,但一些单位将其作为考评指标,虽能体现诉讼流程和办案时长,却无法体现个案中当事人异议的情况,而当事人异议可能导致比值上升。这种量化评价未能充分关注个案质量,更无法反映案件真实的处理成效。
具体指标方面,许多考评指标过度聚焦案件结果,把“捕后不诉”“捕后轻免刑判决率”“撤回起诉”“无罪判决”等作为重要评判依据,这种情况导致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偏移,甚至呈现出当事人化的倾向。
实际上,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作为一种绩效评价机制,其核心作用在于揭示管理实践中潜藏的问题,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从而提升管理效能。虽然,将考评聚焦于办案数量与案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提高检察业务管理的效能,但是却难以满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因为,高质效办案不仅要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还要实现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因此,在设定检察业务考评指标时,考评标准应当更加多元化,既要考量案件实体结果的公正性,也要评估案件办理程序的公正性。然而,这一理念尚未充分投射到我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中。未来,或可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对检察考评机制进行深度革新。
其一,在考评重心上,将宏观案件分析与个案质量相结合,引领检察官将宝贵精力高度聚焦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的核心目标,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其二,在考评指标上,向更加全面、均衡的方向发展,并优化调整部分聚焦实体结果的指标,实现向“结构比”优化的转变。由此在评价检察官工作成效时,就要根据“四大检察”领域各自的独特性,从整体上审视其对所在检察业务领域的贡献与平衡,促进检察职能(办案和监督)的全面履行与协调发展。同时,应适时取消量化考核数字指标,及时撤销那些过分聚焦于检察实体结果的指标,让检察官免受数据之困,从而恪守客观公正立场。
其三,在考评模式上,以案件质量评查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抓手,保证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管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抓实抓细。为此,不仅要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找准影响检察办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依据,也应大力推进检察数字案管系统的建设,全力推动检察业务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其四,在考评方法上,在取消那些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的同时,围绕调动检察官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质效以及“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鼓励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自主设定简便易行的考评方式。
其五,在考评结果上,抓住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探索建立案件双向评价机制。如通过案件评查、征询涉案主体意见等方式,从正向和负向两个角度对案件办理质效做出评价,并将该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适当挂钩,促进办案规律与考核评价相统一,从根本上调动办案人员高质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