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时说好送“电费补贴”原来是噱头?

法院:支持2000元诉请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1月14日 章炜

  □  记者  章炜

  春节将至,各大汽车厂家推出的购车补贴眼花缭乱,拉动需求的同时,纠纷也不少。“买车时宣传得天花乱坠,噱头很足,说好的2000元电费补贴,一直不给我。”马先生在一家汽车4S店入手了一辆轿车,买时合同上写明可以享受2000元的电费补贴,提车后才发现电费补贴并非现金,而是在APP上充值2000元电费。马先生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近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4S店:电费补贴是指“充电APP上充值”

  2023年11月18日,马先生与一家汽车4S店签订《销售服务合同》,约定购买冠军版白色/双拼(色)轿车一辆,车辆销售价格139800元,马先生委托销售方办理汽车装潢、上牌等服务项目,其他约定载明:“维修券3000元;美容卡1张;电费补贴2000元”。马先生手写确认“本人已知晓合同全部内容再无异议”。

  没想到,双方在汽车买卖交易完成后,4S店拒绝支付电费补贴2000元。马先生多次催要,4S店拒不支付,只愿意在APP程序中充值2000元金额的电费。马先生认为,4S店的行为违背了双方合同的真实约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门店支付2000元电费补贴。

  法庭上,4S店辩称,不同意马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未约定电费补贴是以现金形式支付,4S店及销售人员从来没有作出过上述表述,只是说是赠送电费补贴,如果是现金支付的话,就直接在车款里打折了。当时约定4S店可以为马先生在4S店门店的充电APP上充值2000元,马先生随时随地可以过来办理,但马先生不接受上述方案,不让4S店充值。4S店表示,只愿意为马先生充值2000元金额的电费,马先生可通过扫码充电,用完为止。

  消费者:充电地点太远,时间较长

  法庭上,马先生补充陈述,4S店及销售人员未明确表明是APP程序中的充电补贴,且合同就是约定电费补贴,马先生买车的时候就是认为是现金或转账,马先生要求4S店履行相应的条款,4S店却要以其他形式兑现合同的内容,马先生不认可。

  同时,马先生指出,充电优惠并非随时随地都可使用,而是仅限于门店指定的充电桩。“4S店提供的充电地点较远,而且为慢充模式,充电时间较长,需要7-8个小时,不符合我的需要,我不认同4S店提供的方案。”

  诉讼中,马先生与4S店一致确认,双方就车辆买卖的相关事宜已履行完毕,无争议。其他约定中,维修券3000元,美容卡1张,门店均已交付马先生。以上事实,由马先生提供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消费者主张有事实依据,判决门店支付20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予以恪守。

  关于双方约定的“电费补贴2000元”,现在4S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电费补贴是以到门店充电消耗充值的形式向马先生履行,而根据双方约定的字面理解,应当是由购买方直接获得该部分利益,而不是获得与该部分等价的利益,即以直接方式获得该部分补贴。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券3000元”,销售人员也写明了是以代金券的方式进行补贴,说明4S店可以以明确的方法表明给予赠品的方式,而双方仅约定“电费补贴2000元”,无法推断出4S店主张的以电费充值的方式予以履行,故马先生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准许。4S店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4S店支付给马先生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