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认定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3月11日 马兆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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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马兆忻

  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为闲置物品的转让搭建了桥梁,然而,一些专事经营的商家也混入其中,披着“闲置转让”的外衣却在行营利之实。个人之间转让二手商品与商家的经营行为,在法律适用上截然不同。那么,二手平台上的“经营者”实践中如何认定呢?

  性质事关维权

  对于网络商家的经营行为,受《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法律通过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倾斜性保护制度,规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如果是个人在网上转让闲置物品,则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买卖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对买家并没有倾斜性的保护措施。

  因此,如果从二手平台购买了商品,对方是经营者还是转让闲置物品的个人,对买方维权的路径和可预期的结果影响甚大。

  鉴于销售者性质对于相应责任的判定至关重要,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就如何判断二手交易平台销售者性质提供了如下几个维度的认定思路:

  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然而,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个案的认定因存在特别约定、地区差异等因素需各地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院典型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经营者性质判定的案例。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合同订立前,销售者通过二手平台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认定销售者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法院还认为,该案中,销售者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该交易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判令销售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各地司法实践

  而从上海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一致的。

  在某些案件中,法院依据被告在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了数十条出售物品的信息,并获得多条交易评价,且部分页面载明“××店库存”等字样,认定买卖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经营行为,显然该行为已超过普通用户在二手平台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

  另外,对于消费者主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要求销售方承担经营者责任的,法院在认定经营者身份是否符合的过程中,还会结合销售者粉丝量级、交易频率(包括发布、成交、售后等)、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等案件情形,判断销售者的交易行为是否显然已超过在一般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以此认定经营者身份的成立。

  部分法院还会根据销售方是否作出交易承诺来判断经营者身份。如在某起案件中,销售者发布了上百件商品,销售金额是16万多元,发货时销售方承诺假一赔三,法院以此认定为经营行为而非闲置转让。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即使销售方声称某名牌包系自行从韩国购入,但在其交易平台店铺的宣传中有“保证是正品”“不卖假货”等字样,向消费者明示涉案商品为正品,议价过程中又承诺涉案商品“假一罚十”,法院最终认定为经营行为,赔偿金额调整为价款的三倍。

  而从全国其他地方的情况来看,各地也曾发布过一些当地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

  比如,江苏省高院发布的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法院结合案件交易双方的聊天记录等内容认定为经营行为,并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销售方作出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见,认定经营者的身份不能拘泥于销售平台的性质,如果销售方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在北京市法院发布的一则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一个知名品牌女包,销售者表示该包系其在网上代购店购入,后消费者经鉴定,该包为假包,故诉至法院要求“假一赔三”。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销售者构成经营者,判决双方退货退款,销售者承担鉴定费用。

  因此,如果卖家不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或卖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仍可以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判断各方的违约行为与认定违约责任。在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可以按当事人的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标准有待完善

  目前,不少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已开始尝试区分平台内经营性销售者和二手闲置个人销售者。比如,有平台支持销售者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亮证亮照,成为平台内经营性销售者。同时,平台根据销售者发品数量、类目、频次等多维度信息综合考虑是否属于经营性销售者,属于经营性销售者的,在其账号下标记“商”字标,便于买家区分。

  二手交易平台设立的初衷是建立一个便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和转让闲置物品的平台。针对这一电子商务模式,实践中,卖家身份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有一些经营者利用规则与监管的漏洞,在二手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以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电商平台对经营者资质的要求和限制,导致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尤其是遇到问题时,无法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而经营者则可能规避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卖家经营主体的司法认定并不拘泥于销售平台的性质,而是需要综合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卖家的销售信息、商品交易数量、评价数量、销售动态、物品来源、时间跨度等信息进行综合判定,而“以营利为目的”则是经营者的本质特征。

  实践中,目前尚没有具体、统一的判定标准,各地方法院除了发布过少数典型案例外,也没有出台地方性的相关裁判指引。

  笔者认为,对于二手交易平台上“经营者”的认定应该结合账号的交易习惯和每一个链接的特殊性,避免以偏概全。

  例如,同一个物品链接的已售数量较多或者被拍下后又反复上架,显然不符合闲置转让的交易习惯。

  而在同一卖家的账号内,也可能既有二手闲置转让的物品,又有经营性的商品出售。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针对争议订单的交易性质,就需要作出单独认定。

  总之,对于二手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认定标准,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消费者无论是线下购物还是线上网购,都应选择资质齐全、交易规范的商家,留意商品的售后服务,尤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选购时应多加谨慎,避免上当受骗、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