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信誓旦旦 还款则迟迟不肯 和解后出尔反尔 还恶意阻碍执行

“获刑”的齿轮开始转动……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3月11日 马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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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灵

  借钱时信誓旦旦,还钱则却迟迟不肯,不仅没有兑现还钱的承诺,还擅自闯入即将司法拍卖的房屋,恶意阻挠法院执行,殊不知这些行为会将自己推上刑事审判的被告席……

  从欠钱不还到拒执罪,有多远?希望法院日前执结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能给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从拖欠借款到强制执行

  这起拒执罪案件源于一笔民间借贷。黄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夫妻,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女士等四人借款。为了担保这笔借款,黄女士将其名下位于政通路上的某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徐女士等四人。

  借款到期后,黄女士和李先生没能按期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徐女士等四人作为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黄女士和李先生共同返还借款本金近5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并赋予徐女士等四人在未获足额清偿时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判决生效后,黄女士和李先生并没有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徐女士等四人申请强制执行。

  先达成和解后出尔反尔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第一时间向黄女士和李先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要求他们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然而,黄女士和李先生并没有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女士名下的系争房屋。

  就在法院准备清场、启动房屋拍卖程序时,由于出现特殊情况,拍卖被迫搁置。

  相关特殊情况结束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时间自行售卖系争房屋以清偿本案欠款,否则被执行人承诺自愿配合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转眼,三个月宽限期届满,被执行人既没有完成自行售卖,也没有按承诺搬离系争房屋并配合法院清场,反而恶意占有系争房屋,企图阻挠法院执行。

  最终自食“刑”果

  面对被执行人的恶意阻挠行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法院决定采取强制腾退措施,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当天,当执行法官进入系争房屋,却惊讶地发现屋内居住的并非被执行人黄女士和李先生,而是三名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案外人,一名六旬老太、一名未成年男孩和一名中年男子,分别租住在三个卧室。

  经过现场核实,这三名租户与被执行人黄女士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且都是进入执行后开始入住,被执行人存在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

  面对法院上门强制执行,起初三名租户也表现出强烈的抗拒态度。执行法官耐心地向他们解释了案件原委和强制执行的依据。经过一番释法说理,三名租客最终被成功劝离,并搬走了个人物品。对系争房屋张贴封条后,空置的房屋和钥匙便交由申请执行人妥善保管。

  房屋清场后,法院立即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一拍流拍后,就在法院即将启动二拍的前几日,再次发生意外,系争房屋被被执行人再次恶意占有,法拍遇阻。

  得知这一情况,申请执行人立即向公安报警。经调查,案发当日,被执行人黄女士教唆儿子和儿媳破窗潜入已被法院查封的系争房屋,并从室内推倒申请执行人为防止被执行人恶意阻挠执行而砌的砖墙。不仅如此,被执行人及家属还强行入住系争房屋,导致拍卖流程被迫中止,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黄女士的上述行为属于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她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案件审理中,被执行人黄女士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事态的严重性,为争取从宽处理,她当庭承诺给予她一周时间对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人员进行劝离,积极配合法院后续执行工作。

  最终,系争房屋内居住人员被成功劝离,系争房屋得以再次空置,执行拍卖程序重启。而被执行人黄女士的上述行为因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目前判决已生效。

  不要将自己推向深渊

  人生有尺,做人有度。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

  有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反而穷尽心思,采取逃避、妨碍、抗拒执行的方式,以身试法,这些妄图逃避执行的行为,只会将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

  那么,拖欠借款何种情况构成拒执罪?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受民事法律调整。

  然而,民事与刑事二者间并非如楚河汉界般具有明显的界限。拖欠借款行为一旦符合某些条件,也可能因触犯刑法而转化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列举了十项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等等。

  可见,《解释》积极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和问题,进一步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给所有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敲响法律警钟!

  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负担法律义务的一方应在限期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负有哪些义务呢?

  首先是报告财产、接受谈话。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速将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未履行的,应按期、如实、书面向法院报告财产,并应按法院通知的时间至法院接受谈话。

  其次是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根据该义务属于金钱给付义务还是其他义务,分别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再者是遵守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得有相应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以上动车;住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非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最后是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和房屋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中,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拒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或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移交公安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