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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赵嘉炜 陶玲吉
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普遍状况。这种分离虽然提升了公司的运营效率,但也潜藏着风险。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复杂,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愈发多样化、隐蔽化。
那么,实践中有哪些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和维权呢?
直接损害股东利益
实践中,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可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直接侵害是指对股东利益造成直接损害的行为;间接侵害则是指虽未直接损害股东利益,但因损害公司利益,进而间接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
其中,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公司内部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
损害范围涉及多个方面,涵盖股东的身份权、知情权、收益分配请求权,甚至剥夺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等。
这类行为的本质是上述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常见侵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侵害股东知情权:如公司管理层拒绝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重要资料,或者向股东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经营数据,使得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
2.侵害股东收益权:如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却长期不分配利润,或者制定不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导致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投资回报。
3.侵害股东表决权:通过多种手段限制部分股东的表决权。
例如,在股东会召开时,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使其无法行使表决权;或者伪造股东签名,虚构股东会决议内容,从而操纵公司的决策走向。
间接损害股东利益
间接损害股东利益,即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责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和“董监高”。
其中,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则是指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进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如下:
1.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董监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借款、往来款等名义长期占用公司资金,将公司的设备、原材料等资产据为己有,或者通过虚假交易转移公司资产。
2.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以不公平的高价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向关联方出售公司资产或产品,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抢占公司商业机会:如公司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公司之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利用在公司获取的商业机会和资源,与公司竞争,抢夺公司的客户和市场份额。
认定标准
在现实中,“损害股东利益”与“损害公司利益”这两个概念极易混淆。
实际上,二者在法律认定、维权策略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如果无法准确区分,股东在权益受损时,将难以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如果因公司利益受损而间接使股东利益受损,原则上应当以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只有当股东利益直接受损时,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胜诉利益归股东个人所有。
概念的混淆容易导致诉讼策略的选择失误,如果提起侵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而经法院认为并非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很有可能导致败诉。
法院在认定直接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公司法》中关于忠诚、勤勉义务的规定,以权谋私;或者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利益受到直接、实际的损害:需要明确的是,法院一般不会将公司的财产损害直接等同于股东的利益损失。
例如,在(2017)京03民初38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向关联公司借款的行为,虽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司债务增加,但公司利益受损并不直接等同于股东利益受损。
根据《公司法》原则,股东的财产权益取决于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益,并非直接与公司财产挂钩。
因此,该借款行为与股东损失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依据,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3.侵权行为与股东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股东所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的。同时,需要排除其他因素对股东利益损害的影响,确保损害是由特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维权途径
对于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如何维权?我们首先需要看一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对于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如何维权?《公司法》也有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还明确: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书面请求监事或董事提起诉讼,若监事或董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其他紧急情况的,股东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股东、董监高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