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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磊蕾
“用如我在诉、如我亲友在诉的态度对待案件。”庭务会上,这句话让我印象深刻,我尚在回味时,手机震动了。
而“震动”带来的是一起因为50元话费引起的纠纷案,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立案”不是静止的、单一的“一立了之”,更像是“立体”的、向前延伸的工作。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并无不当,信访做好释明也可结案,但是如何以“如我在诉”的态度让矛盾纠纷消融才是我们作为法官需要思考和发力的方向。
“法院为什么不让我起诉?”
“您有一条新短消息!”看到发件人是12368,我第一时间打开未读短信快速扫过,这是一封新信访件的通知。办公室里的书记员小高看着我的表情心领神会,半开玩笑地问我:“张法官,您可又接单啦?”
“是啊。”我一边笑着答道,一边查看短信。眼前是一件关于立案问题的信访来信,案件诉讼标的额50元。在动辄上万元的法律纠纷中,它显得有些特别,一时让我有些好奇。
是什么样的缘由让这50元成为了一场信访的焦点?我决定一探究竟,揭开背后的故事。
“我要起诉手机号181××××4690的手机用户,法院为什么不让我起诉?就当被告叫X,法院就不能来审吗?”
通过阅读来信,我了解到信访人的诉求。
原来,信访人王先生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一天,他在为自己充值话费时,不小心输错号码误向他人手机号充值了50元。王先生打电话与对方沟通未果,报警也没能解决,于是想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权。
然而,由于缺乏对方的基本信息,王先生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立案申请经审查被驳回。信访也由此而生。
了解详细情况后,我第一次拨通了信访人的电话,“王先生,我看到你要起诉手机号为181××××4690的机主,你有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以向法院提供呢?”
话音未落,王先生就激动地说:“我只是普通的公民,我都不认识被告,怎么可能会有被告的身份证,他又怎么可能把身份证给我?我已经提供了他的手机号码,你们法院打个电话一问就清楚了,为什么要求我来提供,这不是刁难我吗?”
在以往案件中,我们也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要告我们楼里的那个谁,但我不知道名字”或者“我要起诉的被告的微信号是××××、昵称是××”。那么能否这样起诉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时,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使被告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这是起诉的基本条件。被告X,微信号××××、昵称××,或者只有手机号码,这些都不属于明确的被告。
就为了50元,一定要那么复杂吗?
我向王先生耐心解释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后,他也清楚了自己起诉被驳回的原因。
我继续释明:“每个手机号或者账号是实名制的,都有对应的使用人。如果只有被告的手机号,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等方式申请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披露该手机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如果是微信昵称,也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向腾讯公司调取该昵称实名认证情况,从而使被告予以明确。”
“张法官,我都明白!但我这个只有50元的案件,是不是一定要走这么复杂的途径呢?这样走一圈,劳民伤财呀!”王先生说。
我听出了王先生语气中的无奈。事实也确实如此,诉讼请求只有50元,如果要申请调查令,委托律师调取材料起诉,耗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会远远超过诉讼请求。诉讼对于这个案件而言真的是唯一途径吗?王先生所说的“多次沟通问题未获解决”的根源又在哪里呢?
“现在骗子多,不敢信转账的事”
带着疑问,我又试着拨通了被告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位老先生的声音。
“您好,我是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我姓张。”自报家门后,电话那头的老先生没有那么抵触这通电话了。
“最近是不是有人往您尾号4690的手机号中充值了50元?”我询问老先生。
“法官,是的。”老人很爽快地回答,“有个人联系我,说充错话费了,让我把充错的话费给他转账。但是现在骗子这么多,我不可能给他转账的呀,我第一时间跟居委会还有社区民警都报告过这件事情了,后来就没有消息了呀。现在是怎么样?”
“现在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50元。”我告诉老先生。
“这点钱还要去法院起诉啊?”然而,老先生却接着说道,“那就让他告吧,法官怎么判我都服。”
指导原告去调取材料,案件立案,进入审判,固然案情简单,争议不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这怎么能算“治未病”呢?
我继续找准切入点,对老先生加强攻势:“起诉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一定需要经过开庭程序。如果经过法官做工作能解决的事,直接沟通处理不是更方便吗?这件事虽不大,但没解决总是一件心事啊!”
“法官,我最近看反诈的宣传看得很多,老人被诈骗的新闻看得更多。现在的手机我也不太会用,我儿子忙也不在我身边。我们老年人现在是真的怕,不敢信这些转账、充值的事情。”
听到这里,我明白了老人的顾虑,他是怕遇到电信诈骗呢。
50元话费“失而复得”,了却一件心事
经过分析,我认为双方对于充错话费的事实并无争议,有了之前通话建立的信任,我开始与双方反复电话沟通。既然双方并无争议,那案件的症点又在哪里呢?在前期的沟通中不难发现,王先生坚持让老先生转账返还这50元;而老先生则认为转账返还可能有被诈骗的风险,如何归还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边是王先生坚持转账的诉求,另一边是老先生操作上的不便。
我尝试寻找一种折中的方式,我向王先生提议:“既然是充错的话费,是不是可以让对方以话费的形式充到你的手机上呢?等你手机上收到50元充值金额,也算是彻底化解本案的纠纷了,你看可行吗?”
王先生略加思索后回复:“也行,我起诉固然有赌气的成分,但就为了这50元,你和我打了这么久电话,我听你的。”
带着这个初步方案,我再次与老先生沟通,果然看到了纠纷化解的希望!
“法官你好,我年纪大了,就是担心被骗,我也不想占这50元的便宜。有你们法官从中作工作,我的担心打消了很多。我同意法官你提出的方案。”王先生回复我。
第二天上午,我再次与双方电话联系,双方都确认已经完成充值。50元话费“失而复得”,王先生不再需要起诉立案了,我的信访案件也可以随着结案了。
我感悟到,“立案”不是静止的、单一的“一立了之”,更像是“立体”的、向前延伸的工作。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并无不当,信访做好释明也可结案,但是矛盾纠纷并未因此消融。
抓住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这个“源”,才能解人民群众的“结”。我想,这正是“如我在诉”“如我在访”为民意识的体现吧!
(作者为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