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张阿婆80多岁了,平日里生活自理,身体健康,时常还周边走走逛逛。4月28日,张阿婆去超市购物,在挑选商品过程中,不慎踢到走道边上一桶5公斤装的食用油,导致阿婆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
事后,张阿婆和超市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都未能达成共识,张阿婆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向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老人主张赔偿3万元
接到张阿婆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到实地查张阿婆摔伤的现场,同时调看监控,然后分别联系双方询问具体情况。经过调查,调解员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双方诉求有了充分的了解。
事故发生后,张阿婆及其家属要求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此次事故超市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走道上的食用油是因超市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放置的,超市应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3万元。
然而,超市老板老刘对此事故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张阿婆年事已高,自身行动不便,在购物过程中未能注意地面情况,且独自出门本来就有风险,身边又无人陪护,是老人子女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超市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只能基于人道主义,给予1000元补偿。张阿婆及家属不接受超市老板的辩解。
超市应保障走道通畅
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针对双方各执己见的立场,调解员对双方耐心普法,分析有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告知张阿婆及其家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阿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安全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张阿婆对超市地面情况观察不仔细,对事故的发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超市方面来说,调解员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结合先前实地查看了解的情况指出,超市应该保障走道通畅,无障碍物。现在,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未将走道上的食用油桶第一时间放置到货物架上,导致张阿婆踢到而摔倒。超市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是一味地推卸责任。
经过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双方态度有所松动,但调解员认为单纯地讲法条过于刻板,此时进行调解不是最佳时机,要在情感上打动当事人。在征得张阿婆家人同意后,调解员邀请老刘一起来到张阿婆家,一方面对老人进行慰问,另一方面加强双方的相互沟通理解,促进矛盾的化解。
老人接受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第二天,老刘买了一些水果和调解员去张阿婆家,看到张阿婆躺在床上。骨折虽然已经得到及时治疗,正在恢复中,但是伤筋动骨一百天,加上阿婆年事已高,这次意外摔伤还是给老人身体带来了很大痛苦,家人为护理老人付出很大的代价。
看到这些,老刘当即向张阿婆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表态不再强调其他理由,愿意承担自己的那部分责任,补偿老人的相应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并且今后会加强对超市的安全保障工作,采取措施更好地保障每一位顾客的人身安全。
看到老刘这样的表态,调解员也不失时机地做张阿婆子女的工作,希望他们也能作出让步,及时化解此次纠纷。张阿婆及子女表示,他们无法接受超市方一开始推卸责任的态度,现在看到老刘的态度改变,他们也愿意接受老刘的道歉,提出超市只需要补偿医药费9000元。最终,双方友好地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双方对调解员表示由衷感谢,都满意此次调解结果。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人摔伤引发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妥善解决了双方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首先,调解员在处理本案时,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调解员既考虑了超市的义务,也考虑到了张阿婆的实际情况,使双方都能接受调解结果。其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沟通与协商,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使双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这种沟通方式有助于增进双方的了解,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本案的成功调解既彰显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