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许义诚
身为律师,却花高价请其他律师打官司,近日,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律师费成了最大争议。
法官表示,违约救济约定不能成为守约方转嫁责任、扩大损失的依仗。
案件回顾>>>
沈十四(化名)是一名律师,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风雨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风雨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沈十四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沈十四向风雨公司出借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若风雨公司不及时还款而导致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借款期限届满后,风雨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沈十四将风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风雨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支出。他委托了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还为此支付了12.5万元律师费。
风雨公司愿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他们对要支付律师费却不认可。
风雨公司表示,沈十四自己身为律师,却委托其他律师参加诉讼并支付高额律师费,其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缺乏公平性、合理性。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费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风雨公司应当承担相关律师费支出。但需要说明的是,律师费支出本质上属于一方损失费用,纵然对方违约,守约方也仍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减损规则,否则守约方可能不合理地支付高额律师费,使得损失不必要扩大。
该案中,虽然双方所涉民间借贷纠纷项下标的额较大,但纠纷的事实认定和争议厘定并不复杂,此种情形下要求风雨公司承担高额律师费有违公平原则。
沈十四在风雨公司违约后,完全有能力对案涉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维权成本等情况作出合理评估,并选择适当的律师服务。但沈十四仅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委托了高额的律师服务,并想要借助《借款协议》中的律师费分担约定将高额律师费全部转嫁于违约方,显然违反减损义务,造成损失范围的不当扩大,应当予以规制。
综合考虑案涉纠纷的争议金额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双方对律师费金额的合理预期,法院酌情确定风雨公司承担4万元律师费。
说法>>>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行。
不过,该等费用须为维权所必要、合理且实际发生,守约方不得借此不合理扩大损失或侵害违约方权益,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 建议一:合理约定违约救济方式。
合同当事人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在缔约时对违约救济方式(如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进行明确、合理的约定,旨在补偿守约方损失、惩戒违约行为。然而,费用负担的约定不能脱离合理范畴,各项违约救济措施的综合效果应合理反映实际损失,避免显失公平。
● 建议二:违约发生后各方均应及时减损。
违约方有补救之责,守约方亦有减损之务。当违约情形出现时,违约方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在可能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或应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但一方违约,并不代表守约方无需采取任何措施,守约方应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合理行动来减少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 建议三:合同各方都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法律的基石,要求合同各方在权利行使全过程中均应诚实守信、善意行事。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包括要求违约方承担合理维权费用,但权利也不得滥用,不应以损害他人权益或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