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为网络消费维权提供制度基础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20日 朱非

图片为AI生成

  近年来,网络交易中“大数据杀熟”、会员权益单方面变更、霸王条款等问题层出不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规则予以细化,填补了监管制度的空白。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以专章形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明确规制上述实践中存在的乱象,为网络消费维权提供制度基础。

  以专章形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办法”有两大亮点,一是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平台规则制定、修改、执行的程序,明确规则的制定、修改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作出回应,建立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沟通协商机制,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申诉权,从源头遏制不公平规则的产生;二是重点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明确列举禁止平台的不公平行为,包括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接受仅退款、运费险、“二选一”,强制参与促销、干预定价自主权等,充分保障平台内商家权益。

  此次“办法”还以专章形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倪楠教授告诉记者,这是为了解决近些年来因网络交易规则模糊不清造成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突出问题,包括价格歧视与“杀熟”、会员权益被随意变更、霸王条款侵害权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过高、强制消费与附加条件、信息公示与规则不透明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是消费者维权关键

  实践中,“大数据杀熟”“会员权益单方面变更”等乱象频发,“办法”对此明确予以禁止。然而,消费者往往因举证困难,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成为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

  吕来明表示,在遭遇“大数据杀熟”和会员权益单方变更时,消费者维权面临诸多难点。“大数据杀熟”因涉及算法推荐与个人信息使用的技术、伦理问题,且缺乏明确且可操作的规范,加之举证、价格对比及损失认定困难,维权难度较大,需由平台承担算法合理性与定价依据的举证和说明义务。会员权益单方变更的维权难点则在于平台规则条款模糊、分散、不显著,消费者往往因不知情导致权益受损。

  对此,倪楠建议,应实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消费者需要证明同一商品或服务、同等交易条件下存在超出合理范围的价格差异;网络交易平台则须证明自身定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包括提供定价算法说明、成本核算依据、差异化定价的正当理由等。消费者如遇“大数据杀熟”应保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发票、聊天记录;涉及价格变化的,可连续截图记录价格波动轨迹等证据;而会员权益单方面变更等需要截图或下载会员服务协议、权益说明页面,并截图平台规则变更页面、弹窗通知、短信/邮件内容;未通知的,证明平台未履行告知义务。此外,还应保留截图会员权益减损前后对比、与客服沟通记录、损失凭证(如额外支出的费用)。

  以主动性行政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视频平台“付费会员仍遭广告轰炸”的现象饱受消费者诟病。不少平台将“免广告”作为卖点吸引用户付费,实则玩起文字游戏设置合同陷阱,所谓“免广告”仅限于去除“前贴片广告”,并非免除全部广告。

  在倪楠看来,平台会员付费后仍被推送广告的现象主要涉及会员权益缩水、广告形式变异及格式条款争议等问题。“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在约定服务期内单方面修改平台规则,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减损会员权益。在消费者继续购买会员服务前,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平台规则中与会员权益相关的变化情况,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经营者未能按照原有平台规则提供相关服务,消费者提出终止会员服务的,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应当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据实退还费用等相关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吕来明则表示,对于会员付费后仍被推送广告的问题,由于财产损失难以计算、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消费者往往不愿提起诉讼,使得经营者缺少实际约束。实践中,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有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对单方解释权和免责条款的限制及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等作为依据,但诉讼仅能解决个案,且具有“不告不理”的被动性,难以遏制普遍乱象。此次“办法”的意义在于构建主动性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可通过投诉举报处置或主动监测,对违规行为查处制裁,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记者  朱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