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慧
“法官,我真的不知道他有精神残疾……我们是因为喜欢手办才成为朋友的。他求我帮忙,我心软了,现在银行贷款压得我喘不过气。”
“法官,我儿子发病时茶饭不思,整晚不睡,我们老两口也快被他拖垮了。这笔钱我们认,但我们真的拿不出那么多……”
法庭上,原告小周的声音里满是懊悔与委屈;被告黄先生年迈的父亲眼中噙着泪花。这本该是一段因共同爱好而结缘的友谊,却阴差阳错地演变成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又因一个谁也没有预料到的“隐情”,变得格外沉重。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我看着眼前这个被父亲称为“孩子”的被告——他安静地坐着,看起来与常人并无太大不同,却很难让人把他和“诈骗”“赖账”这些词联系起来。而原告小周,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本该享受爱好带来的快乐,如今却要为二十多万元的银行贷款四处奔波。
这起案件,远不止“欠债还钱”那么简单。
朋友义气惹麻烦
贷款转借引纠纷
小周是个模型爱好者,为了能整天被心爱的手办包围,他选择在上海一家销售二次元手办的实体店工作。入职不久,顾客黄先生频繁出现在店里。黄先生对手办的了解不亚于店员,出手也十分爽利。共同的爱好让两人很快成了朋友。
在小周的介绍下,黄先生一次次被那些精致的模型吸引,购买量也越来越大。但很快,黄先生的“钱袋子”就见了底。他开始在店里“赊账”,不到两个月已经欠下了店铺老板张先生7万余元。
黄先生表示自己会申请贷款来还。然而,他因为资质问题无法获得贷款。走投无路之下,黄先生言辞恳切地请求小周“帮帮忙”。
“小周,你就陪我去一趟助贷公司,你就帮我一起贷一下,所有还款都我来,绝对不连累你!”
面对朋友的一再恳求,小周犹豫了。他知道有风险,但看着黄先生真诚的眼神,想着对方“是朋友就帮一把”,最终同意了。
小周陪着黄先生来到了助贷公司。在黄先生和助贷公司工作人员的一再劝说下,小周同意作为共同贷款人(实际是以他的名义独立申请),共从银行申请了20万元贷款。除去支付给贷款公司高额的手续费4万多元,剩余的款项,小周按照黄先生的要求,代他归还了欠张先生的7万余元,又直接转给黄先生4.8万元。剩下的3万多元,两人商量好用于偿还前6个月的银行贷款月供。黄先生还承诺小周,6个月后就把贷款转到自己名下。
然而,承诺的“转贷”之日到来时,黄先生失联了!电话打不通,店里也再不见他的身影。小周这才慌了神,他只能自己先垫付后续月供,但因无力承担,贷款出现逾期。
无奈之下,小周将黄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他返还转借的钱款、贷款手续费以及贷款利息损失。
被告身份特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次开庭,原告小周陈述了上述事实,条理清晰,证据也相对完整。一切看起来就像是一起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引发的纠纷。
但接下来,旁听席上一位老人的发言,让整个案件的走向发生了彻底改变。
“法官,我儿子小黄是精神二级残疾,他有残疾证的!”
说话的是黄先生的父亲。他颤巍巍地从包里掏出一叠材料:残疾证、病史记录……
“我儿子2009年就确诊了精神分裂症,住了院,但一直控制不好。发病是间歇性的,一发病就茶饭不思,整晚不睡。2008年他就不工作了,2010年办了残疾证,2022年刚换的新证。他现在就靠低保生活,银行卡都是我们保管的……”
老人越说越激动:“他去年7月那段时间就不对劲,天天往那个模型店跑,在那里‘摸奖’(指抽盒),自己的钱花光了就开始动歪脑筋。我们不是不认账,但小黄他是个病人啊,他做的事我们做父母的都不知道,怎么能算数呢?”
我仔细翻看材料——黄先生的精神残疾二级证明,长达数年的就诊记录,诊断明确为“精神分裂症”。这意味着黄先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实施的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同意或者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小周也愣住了。他反复翻看着那些材料:“不可能……他跟我聊模型的时候头头是道,还讨价还价,完全不像有病的人啊……”
我能理解小周的震惊。精神疾病,尤其是间歇性发作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稳定期可能与常人无异,但这并不改变其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认定。
兼顾法律和人情
两难之中寻出路
案件的法律适用变得复杂起来。
一方面,小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黄先生,这一行为本身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黄先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实施的这个复杂民事行为,显然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他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已明确表示“不认可”。因此,这个借贷行为不发生效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黄先生应该返还从小周那里收到的款项。
但小周的主张远不止这些。小周主张的贷款利息损失、手续费等,是否能全部得到支持?黄先生的过错程度如何认定?他的父母是否有义务、有能力来承担这笔沉重的债务?
如果简单地判决黄先生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虽然于法有据,但很可能陷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两难:判决后小周可能无法尽快拿到钱,只能继续被逾期债务和不良征信拖累,而黄先生一家也可能因无力履行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对这个本就经济拮据的家庭无异于雪上加霜。
我决定先调解,但难点在于:既要让小周接受法律对贷款转借行为的否定评价,知悉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又要让黄先生的父母正视儿子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动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同时,还要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且具备履行可能性的方案。
将心比心促和解
让法律多一份温度
第二次开庭前,我组织了一次背对背的调解。
我先与小周单独谈话。我告诉他,他的初衷或许是出于朋友义气,但从法律上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的行为不被法律保护。如果官司硬要打下去,不仅利息损失和律师费的主张很可能得不到全部支持,连本金都可能因为执行困难而遥遥无期。我看到了他眼中的焦虑和不甘,我没有训斥他,只是告诉他:“法律不鼓励违规操作,但会保护你最基本的权益。本金,我们会尽力帮你争取。”
然后,我与黄先生的父母进行了长谈。黄先生的母亲一直抹眼泪,反复说:“我们命苦,养了这么一个儿子……我们自己身体也不好,退休金又不多,哪来这么多钱啊……”
我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我理解你们的难处。但是根据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失,监护人有责任赔偿。小黄确实拿了小周16万多元,这是事实。小周也是打工人,这笔钱对他来说不是小数目。如果小黄不还,小周长期都背着债,不良征信可能影响他一辈子。我们能不能商量一个你们能承受得起的方案?”
我还特意提到,调解的好处是可以尽量避免进入执行程序,不会对黄先生的低保领取和基本生活造成冲击。老人的情绪渐渐平复下来,黄先生的父亲长叹一口气:“法官,我们不是不讲理的人。我们认这笔账。但是真的,一次性拿不出来……”
见双方都有了调解意愿,我趁热打铁,将他们请到同一个调解室里。
调解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小周最初坚持要求黄先生承担全部利息损失和律师费,黄先生的父亲则表示,他们最多只能凑出本金。
我从中反复斡旋。我对小周说:“你看,黄叔叔他们老两口也不容易,儿子是病人,他们自己年纪也大了。你坚持不让步,他们拿不出来,最后调解黄了,可能要很久才能执行到钱款。不如我们退一步,只要本金,让他们在合理的时间内还给你,你能早点拿到钱还了贷款,损失也能减少些,尽快解脱出来,对吧?”
我又转头对黄先生的父母说:“小周他确实也有损失,银行贷款的利息是实实在在产生的。他帮了你们儿子,虽然方式不对,但情分是真的。你们能不能尽量缩短还款期限,也体现一下你们的诚意?”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反复协商,双方的态度终于慢慢靠近。最终,他们达成了一个让我都感到欣慰的调解方案:黄先生及其父母在两个月内返还小周16万余元,如果逾期不履行,则额外支付3万元违约金。
双方在调解笔录上郑重签字时,我看到小周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而黄先生的父亲则紧紧握住了儿子的手。
调解书送达后,我特意关注履行情况。令我欣慰的是,黄先生的父母没有辜负这份信任,他们东拼西凑,甚至可能向其他亲戚借了钱,在调解书约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小周拿到钱后给我打来电话:“法官,谢谢您!钱到账了!”
而黄先生的父亲也专门电话联系我:“法官,谢谢您,我们以后一定管好他,再也不让他出去惹事了。”
这个案子到此,才算真正地案结事了。(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