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周星茹
近年来,典当以其“短、频、快”的特点,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根据规定,典当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实践中,部分典当行与当户约定的当期超过了6个月,那么这笔交易的性质是否会发生改变?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认定。
质押轿车借款70万,后续无力清偿本息
2024年7月,大江公司(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为质押向欣欣典当行(化名)典当借款70万元,大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化名)为共同借款人。各方签订了《典当质押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0.3%,月综合费率1.5%,分10期,借款期限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每月1日为还款日,若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分期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应还款逾期金额每日0.5%计算迟延金。
合同签订后,欣欣典当行如期发放了借款70万元并出具了当票。
然而,大江公司及沈某仅支付了前三期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1月1日起便再未还款。欣欣典当行遂将大江公司及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大江公司与沈某共同偿还未付当金49万元以及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综合费用等。
大江公司及沈某均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绝当后,能收利息不能收综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欣欣典当行与大江公司及沈某签订了《典当质押合同》,欣欣典当行就此出具当票并发放了当金,大江公司也向欣欣典当行交付了质押车辆,故欣欣典当行与大江公司及沈某之间成立典当关系。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典当期限为十个月,超出了上述规定的上限。本案典当期限依法调整为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此外,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本案当期届满后,双方未在法定的五日内办理赎当或续当,因此自2025年2月5日起构成绝当。绝当前,欣欣典当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及综合费。绝当后,当户丧失对当物的赎回权,欣欣典当行也不再为当户提供当物管理服务,亦不存在继续履行服务的事实基础。故欣欣典当行只能收取利息,不能再收取综合费。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合同约定逾期后按每日0.5%计算迟延金,现欣欣典当行自愿将计算标准下调至按每月1.8%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大江公司及沈某共同归还欣欣典当行剩余当金49万元,并共同偿付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当期内至绝当前)的利息及综合费(按月利率0.3%、月综合费率1.5%计算)、自2025年2月5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绝当后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的利息(按月利率0.3%计算)、自2025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阶段)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等,对于欣欣典当行主张的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的综合费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