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会议综述

以刑诉法修改为契机推动侦查规范化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6月10日 朱非

  日前,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侦查制度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侦查制度专业委员会2026年度研讨会”在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以“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为主题,旨在探索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刑事侦查规范化的意义和重点,推进刑事侦查制度高质量发展。

  推进侦查措施适用的规范化研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表示,当前,刑事侦查工作正处于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规范化制度建设亟待系统推进。他提出,要紧扣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核心议题,推进刑事强制措施与侦查措施适用的规范化研究;完善侦查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的规范化研究。

  此外,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侦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的深化与创新,一方面,要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契机,提出科学可行的修法方案;另一方面,要对标“十五五”规划谋划布局,主动将侦查规范化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数字侦查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表示,当下的侦查法治化,还可以关注以下方面。一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侦查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应推动数字侦查的法治化。二是涉外侦查的法治化。涉外侦查具有特殊性,体现在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等多方面,需要在侦查规范化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三是以法治化促进高效侦查。侦查规范化有助于实现高质量办案和保证司法公正,要突破机械性的规范化,真正实现刑事办案质效提升。四是制度创新。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与全程监督,整合侦查与检察的技术资源、数据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案件办理的精准性和效率。

  证据合法性要重视精神层面人权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教授表示,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是侦查工作的核心,完善证据制度对侦查规范化的制度建设意义显著。侦查需要运用由证据到假设的溯因思维。为防止偏见的形成,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推动人权保障和风险防范。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为了使法律事实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侦查人员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办理案件。证据合法性不能固守于传统物理层面的标准,还要重视精神层面的人权保障需求。数字时代的侦查规范化仍然需要完善证据规则,重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解和应用,确保收集、固定和形成的证据达到证据法律规范要求。

  建议增设数字化监管适用规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张品泽教授表示,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数字化监管,是解决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效手段,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针对取保候审监管警力不足、监管松散、脱管漏管风险应对能力有限、跨区域监管脱节等问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增设数字化监管适用规则、信息安全、告知以及权利救济条款。

  将比例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融入取证实践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西大学法学院李麒教授提出,电子数据取证兼具任意性与强制性侦查双重属性,针对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应重塑取证理念,将比例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融入取证实践;对现有规则进行合目的性限缩,实现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衔接;构建分层式全流程规范体系,平衡刑事侦查权行使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