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薛先生等
投诉时间:12月19日
我们是黄浦区浙江南路78号(东新大厦)的业主。最近,我们居住的大楼发生了一件非常离奇的事,这件事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严重影响了我们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东新大厦建成于2004年,大楼有一个配套的地下车库,大楼的开发商是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下车库的车位有三分之一卖给了业主,但仍有三分之二的车位,开发商不肯出售,而是安装了机械车位自己经营,业主只能向开发商租赁使用直至现在。
去年12月9日中午,有7、8名身份不明的社会人员强行进入我们大楼地下车库,阻挠业主正常停车,声称开发商已经将所有的机械车位使用经营权转让给了他们,我们业主今后不准停放车辆,这些车位现在由他们管理。业主和物业只能报警,110出警后,那些社会人员走开了。
12月10日,同一批社会人员再次来到地下车库,阻挠业主正常停车,并与业主和物业发生争执,同样声称这些机械车位的使用权已经归他们所有,业主不能停车,小区保安再次打110报案。
12月15日,又有4个社会人员来到地下车库,并带了铁丝和锁具,把一个一个空着的车位用铁丝锁住,不让业主停车。他们拿出了开发商要求物业配合把所有机械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们的《通知函》(附件)给业主看,并说:“这是开发商老板亲笔签名的通知书”。我们业主看到后感到很奇怪,业主已将这些车位的租赁费都交给了开发商,租赁期间开发商怎么可以把车位的使用权再出租给第三方呢?
当天晚上6点左右,那几个人又来到大楼地下车库,把很多车位都锁上了,致使业主无法正常停车。
12月18日,开发商叫人带着工具前来拆除那些铁丝和锁具,但是遭到那些人的阻拦。110再一次出警,但情况一直未有改观。
◆记者连线
接到薛先生的投诉,记者联系了东新大厦所属的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邹经理。据邹经理介绍,从去年12月9日开始,确实经常有社会人员强行进入小区,在小区地下车库阻挠业主停车,后来甚至是用铁丝锁住空车位,每次110到场之后这些人才离开。“这里三分之二的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这些人的理由是开发商跟他们有经济纠纷。”
记者随后又试图联系东新大厦的开发商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但是其法人代表始终没有接记者的电话。
记者近日再次联系投诉人薛先生。薛先生告诉记者,在去年12月22日的时候,事情已经告一段落。当天,在外滩街道派出所的协调下,开发商代表、业主代表、业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和开发商有经济纠纷的社会人员5方达成一致,恢复之前东新大厦地下停车库的状况,从当天开始,地下停车库所得的租赁费用暂时由物业公司保管,等到开发商的经济纠纷解决之后,按解决结果处理这笔车位租赁费。
◆律师说法
业主花了钱租了车位,却被人抢走了,开发商把租赁给业主的车位再吃租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我们来听听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的分析。
“在停车位产权确属开发商的情况下,开发商既可以选择出售给小区业主,也可以选择对外出租,而非一定要出售,但如果选择对外出租的话,应优先考虑给小区业主。”金玮律师表示,开发商若打算将停车位对外出售的话,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而且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就东新大厦小区业主的遭遇而言,金玮指出,基于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已就停车位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现因开发商与第三人的原因以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予以索赔。
“至于开发商与第三人之间就停车位的使用权转让问题,则要视开发商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性质与有关约定。”金玮表示,不排除开发商与第三人之间协议无效的可能性,无论开发商是将停车位向第三人抵押还是出售,又或者是在已与小区业主建立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又出租给第三人,均不应影响原承租停车位的小区业主的正常使用。
金玮坦言,第三人因与开发商之间的经济纠纷而肆意将停车位上锁并影响停车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做法显然不当,超出了私力救济的合理限度,应予以制止。
法治报记者 金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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