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女大学生应招卖淫5万嫖资起祸端

导演抢劫“大戏”换来10年牢狱之灾

2018年01月05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310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女大学生应招上门卖淫却未取得相应嫖资,心生怨气之余,与他人合谋以卖淫为名再度诱骗嫖客,后由“帮手”出面,以暴力威胁手段从嫖客支付宝中总计劫得近10万元。近日,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女大学生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4名涉案人员分别获刑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

  嫖资未到手找帮手讨要

  2016年9月间,李某通过微信招嫖,某大学女生沈某应召提供性服务后发现,李某事先通过支付宝支付的嫖资5万元并未实际到帐,对此,沈某一直心生不满,遂多次向李某讨要,但始终无果。

  2016年10月5日,沈某与叶某等人商谋,以卖淫为名将李某诱骗至宾馆房间,沈某再纠集帮手共同向李某索要嫖资5万元,对此,沈某事先也承诺,事成之后将支付相关人员好处费。

  “计划”按照既定的方式进行。当晚21时许,沈某带着“帮手”等人来到宾馆房间内,共同商讨索要嫖资的具体方案。近0点,李某进入后被沈某等人当场围堵,几人不断以言语相威胁,迫使李某按下指纹后通过他的手机支付宝账户总计转账近10万元,此后分批逃离现场。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月10日,涉案5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事实。

  庭审中,沈某为自己辩称,当时只是想要回5万元嫖资,没想过要打人,对于定抢劫罪认为过重。沈某的辩护人认为,沈某的行为系敲诈勒索,同时沈某不应就同案人实行过限部分负责。

  帮助讨要嫖资的高某辩称,自己没有实施暴力殴打,只是帮忙要钱,并非主犯。高某的辩护人认为,高某无明显暴力行为,暴力程度并未达到足以抵制对方反抗,并未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非法拘禁发生转变

  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后认为,尽管5万元嫖资并不受法律保护,但被告人沈某等人为索要5万元嫖资将被害人诱骗至房间进行索要及至转账5万元至沈某账户为止,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整体暴力程度轻微,沈某行为的性质准确地讲应当属于非法拘禁。然而之后高某等人继续索要并获取近5万元,却无任何依据,根据上述客观行为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已经由索要债务变成了非法占有。由此,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便由非法拘禁发生了转变。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的暴力程度相对轻微,被告人主要实施的是暴力威胁。而区分暴力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并不是依据暴力程度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而在于分清暴力胁迫是否具有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并实施暴力的当场性及现实紧迫性。分析被害人李某之所以没有反抗并非是因为恐惧嫖娼被举报,而是因为在宾馆房间的封闭空间内,被告人人多势众,迫于现场年青力壮男子所形成的无形心理压力,以及被告人不断言语威胁所形成的准备当场兑现实施暴力的现实紧迫性。在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均受到强制、完全丧失自主性的情况下,被告人当场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抢劫罪。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等5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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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导演抢劫“大戏”换来10年牢狱之灾 2018-01-05 2 2018年01月05日 星期五